□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因从刘某头发中鉴定出氯胺酮和MDMA成分,刘某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以行拘5日。谁知,刘某却称是“误食”毒品,拒不接受处罚。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2017年10月20日2时许,松江公安分局下属泗泾派出所接匿名举报称,在松江区一KTV内有多人吸食毒品。民警随即前往该KTV进行检查,查获包括刘某在内的多人,并将刘某口头传唤到所。经询问,刘某陈述其当天并未吸食毒品,但2017年10月12日22时许在江苏省一酒吧内喝了含有毒品的洋酒,但不知道是什么毒品。
经司法鉴定,刘某头发中检出氯胺酮和MDMA成分。据此,松江公安分局对刘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刘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被诉处罚决定。刘某遂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松江公安分局经受案、检查、询问、司法鉴定、处罚前告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松江公安分局认定,刘某有吸毒行为,而刘某认为,其并非主动吸毒,而是误食毒品,并无违法行为。但刘某应当明知吸毒是违法行为,若其确系误食毒品,则应当在第一时间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现刘某既未及时报案,又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误食毒品,在此情况下,松江公安分局依据刘某询问笔录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刘某具有吸毒的违法行为,并无不当。
市公安局收到刘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在法定延长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刘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三中院。刘某认为,是张某在酒吧乘他上厕所时偷倒毒品水到酒中,导致自己误喝了掺有毒品的酒水。
上海三中院认为,刘某经毛发检验鉴定证明含有毒品成分。刘某在泗泾派出所询问笔录中陈述其在南通市一酒吧内喝了他人提供的含有毒品的洋酒,然而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又称其是误喝了掺有毒品的酒水,该辩解与其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并不完全一致。
松江公安分局在作出被诉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了刘某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刘某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然而刘某在一审判决后,却通过举报方式,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对张某吸毒行为进行了处罚,但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仅仅是“张某在家中卧室内,使用自制冰壶吸食了毒品冰毒”的事实。刘某在二审中提交的张某所作相关询问笔录是事发近一年后方才形成的主观性证据,亦未在被诉处罚决定、被诉复议决定的行政程序中和原审诉讼程序中提供,因此依法不具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力,难以采信。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