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张超
本报讯 “你退赃的16万元是在公安阶段退的吗?”“是的,警察到我店里的当天就退了。”……这是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徐汇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案件。被告人项某明知茅台酒是他人偷来的,仍旧不管不顾予以收购。最终,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项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现年45岁的项某在徐汇区经营一家古玩店,日常经营中兼收酒类。2017年9月份,项某古玩店附近一家酒店的服务员陆某,带着一瓶茅台酒找到项某。
“我问他哪里来的酒,他说是从朋友那里拿来的,还叫我放心。这明显不符合逻辑,再加上后来的了解,我就基本确定这酒是偷来的了。”项某压低价格,时价近1500元的飞天茅台酒,项某以900元的价格从陆某手中买下。
就这样,从2017年9月到2018年10月的一年多时间内,项某陆陆续续从陆某手中收购被盗窃的2017年飞天茅台、2018年飞天茅台、15年陈年茅台、30年陈年茅台等大量茅台酒,共计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
2018年10月,酒店发现酒水失窃并报警。10月10日,陆某被抓获归案并将项某供出。10月12日,项某在其古玩店内被民警抓获,到案后项某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回赃款16万元。
“我是真不知道收购被偷的就会触犯法律,是我太无知了,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后肯定会对社会多做贡献。”最后陈述阶段,项某不断反思自己的过错,请求法庭对其宽大处理。
徐汇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项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予以从宽处罚。最终,徐汇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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