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一家之“盐”

法院向公安局开10万元罚单,能让律师调查令畅通吗?

本文字数:930

  □何勇

近日,律师持调查令去山东威海荣成市公安局复印办案材料,荣成市公安局拒不配合,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荣成市公安局开出10万元罚单,并要求限期交纳。(12月7日《华商报》)

公安局拒不配合律师持调查令复印办案材料,遭到人民法院开出10万元的巨额罚单,这样的罚单确实不多见,甚至可以说是头一遭。

法院向公安局开出10万元罚单,能畅通律师调查令吗?答案恐怕未必。因为客观而言,法院对拒不配合律师调查令的公安局进行罚款,法律依据并不十分明确,这也是争议的源头所在。而且,如果没有配套追责机制,10万元罚款最后由财政资金承担,实质上由无辜的纳税人买单,当然不会让遭到罚款的公安局及其工作人员产生疼痛感,仍然不会拿律师调查令当回事。

自从律师调查令制度实施以来,效果一直很不理想,很多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公权部门往往以各种理由对律师调查取证要求拒绝。究其缘由,律师调查令制度缺少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撑腰才是最根本的原因。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只是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授权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目前各地实施的律师调查令制度的主要依据,基本上是法院系统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红头文件,对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导致法院给律师出具的调查令向相关单位调取证据材料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甚至还有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压根就不知道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存在。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让律师调查令畅通无阻,得到广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认可,不能一味地指望法院对拒不配合律师调查令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开罚单进行倒逼,关键之策是要完善上位法,为律师调查令制度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推动律师调查令制度走向法治化、统一化、规范化、制度化,而不是靠红头文件为律师调查令开绿灯。换句话说,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尽快明确列出律师调查令条款,让法院授权律师调查取证制度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在总结律师调查令制度的经验成果的基础上,细化律师调查令制度内容,详细明确律师调查令的审查程序、救济程序、适用证据种类、适用区域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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