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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昨发布司法解释 规范审理行政协议案件

确保行政机关严格兑现政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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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胡蝶飞

本报讯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永维表示,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将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行政协议中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行政治理能力、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产生积极的、深远的影响。根据司法解释,在涉及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等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违约的,应当充分赔偿当事人的实际损失。

黄永维介绍,司法解释着眼于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确保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协议约定,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确保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

司法解释明确,确保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确保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司法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切实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严格把握政府解除行政协议的条件,确保政府依法依约履行协议义务;明确因行政机关违约的充分赔偿和因国家利益需要的充分补偿原则,确保行政协议案件中当事人产权利益得到有力保护。

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行政机关违约的,应当充分赔偿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行政协议义务,原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等6类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梁凤云指出,在行政协议案件当中,对行政机关的要求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合法,另一方面要合约,“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时候就要相应的,既要对行政机关行使优益权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也要对行政机关是不是按照法定或者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义务进行合约性审查,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协议的合约性审查可以防止出现行政机关强迫缔约、随意违约和恶意毁约等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

据悉,该司法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该司法解释。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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