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幼子溺亡门前小河 河道管理者成被告

法院:无证据证明河道养护方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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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12岁的儿子殒命家门口的小河中,这让做父母的黄先生夫妇悲痛不已,于是他们以疏于管理为由将河道的养护单位以及区生态环境局告上了法院。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黄先生夫妇膝下有一对活泼可爱的双胞胎儿子——栋栋和梁梁,两个孩子也寄托了夫妇俩的全部希望。他们早年从外地来沪工作,租住在川沙新镇的一处农宅。租住地门口就是一条小河。但黄先生没有想到,正是这条小河成为了最终夺走栋栋性命的“杀手”。

2018年3月1日晚上,夫妇俩发现栋栋不见了。不久,黄先生就在家门口的小河中发现栋栋的遗体。抱着儿子,夫妇俩悲痛欲绝。悲痛之余,黄先生认为这起事故并非完全是意外。

黄先生夫妇认为,该河紧邻居住人员密集的村庄和道路,危险程度极高,此前已经发生5起溺水死亡事故。河道管理事务中心与区生态环境局作为河道管理养护单位,确保人员密集居住区的河道安全,是他们的职责和义务,他们疏于管理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栋栋的溺水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黄先生夫妇将两家单位告上了法院,并提出了20万元的赔偿。在庭审过程中,黄先生夫妇增加诉讼请求,赔偿金额增加到了70余万元。

两被告单位则认为,事发河道是自然河道,不对外开放,也不是提供公众活动和集散的场所,故两家单位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据黄先生所称的栋栋跌落点,安装有1米多高的护栏,河道边有相应的警示牌,两家单位已经尽责。死亡确认书上死因没有确认,落水地点不明,栋栋是否在这一区域河道里溺亡无法确认,因此黄先生夫妇诉请的赔偿基础事实无法认定。按一般侵权责任来说,两家单位不存在民事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先生夫妇诉称的溺水死亡事件,有公安部门的报案回执单、死亡确认书等证据证明,法院可予采信。涉案的小河系自然河道,黄先生指认的落水地点是乡村道路旁的河道,溺水事件发生时已建有1米多高的铁质护栏。黄先生夫妇作为河边住户,对此应有充分的了解。现黄先生夫妇诉称两被告单位存在管理失职,并无相应的证据证明,法院不能认同。法院表示,虽然生命的逝去令人惋惜,黄先生夫妇的丧子之痛值得同情,但两被告单位对此不存在相应的过错。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黄先生夫妇的全部诉请。(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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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8 幼子溺亡门前小河 河道管理者成被告 2019-12-13 2 2019年12月1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