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本市有望明确金融活动的行为底线,严禁“资金端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昨天,《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此次立法将“查封场所、设施”和“查封、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嵌套进现场检查,赋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有权进入有关单位开展延伸调查的权限。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解冬说,《条例(草案)》起草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定位为本市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基本法”。对“7+4”类地方金融组织作出基础性制度安排,明确立法适用范围、授权监管手段,为今后配套文件的制修订提供依据。二是以加强监管与防控风险为主线。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坚持监管建机制和预防控风险的立法定位,通过强化监管措施,着力推动地方金融健康发展,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三是侧重提炼地方金融组织的共性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种类较多,既有共性,也有差异。《条例(草案)》重点针对监管地方金融组织的共性要求,借鉴银证保等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守风险底线。
《条例(草案)》明确立法适用范围:一是通过列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七类授权实施监管的行业。二是对“辖区内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等”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监督管理的具有金融属性的其他组织”概括。三是考虑到地方金融行业现行监管规则,明确“国家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考虑到本市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实际,明确“市人民政府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于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考虑,《条例(草案)》设定了相应的经营规则,加强与现有行业准入监管规则的衔接。以指引性条款确定地方金融组织设立资质,并未增加市场准入条件。同时,优化日常监管的制度设计。针对监管地方金融组织的共性需求,规范日常经营行为,确立审慎经营、消保义务、信义义务、经营信息报送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等制度。
《条例(草案)》设定了市场退出机制。地方金融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资产状况证明以及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可以自愿解散组织或者退出市场。同时,明确行为底线。严禁“资金端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与“资产端的自营或受托发放贷款以及受托投资的行为”,督促地方金融组织严守风险底线。
近年来不少领域“泛金融化”特征突显,风险点多面广,呈现突发性、隐蔽性、分散性等特点,跨市场跨行业跨领域的风险层出不穷。(下转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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