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 蔺存宝
越是低折扣的商品,消费者越要关注其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如果仅仅贪图价格优惠,而忽视了商品基本的性能或者存在影响该商品正常使用的质量问题,甚者该商品可能损害消费者的人身权利,那就得不偿失了。
每到岁末,不少商家都开始打着年底清货的名义进行打折促销。
但有人发现,商家虽宣称打折,但付款时却发现商家实际收取的货款比折扣价要多出一些。
还有人买了打折商品,没用多久就发生了质量问题。
而当他们想维权时,却被商家告知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甚者有些打折促销的商家,没过几天就不见了踪影。
看来,节日里的打折促销,猫腻不少。
首先,从法律上来讲,既然经营者和消费者约定了折扣的比例,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的实际价款应当是打折后计算出的确切数目。
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经营者无权增加收取价款。否则,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的规定。
其次,经营者可以采用打折促销的方式销售商品。
但即使消费者选择购买该商品,“打折”仅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该商品价格的约定,除有特别约定外,并不当然免除经营者对消费者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根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而且经营者应当承担更换等义务的相关必要费用。
经营者通过告示等方式作出的“不退不换”的免责声明,实际上是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对消费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应当是无效的。
再次,打折之后如果商家撤了场,消费者维权该找谁呢?
所谓商家撤场,在法律上要区分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应对处理。
如果该商家在撤场之后,继续经营其他商品的,消费者仍然可以要求该商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该商家分立、合并的,消费者可以向原企业分立、合并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如果该商家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消费者可以向该“商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如果该商家是在展销会上经营的,或者是租赁他人柜台经营的,在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消费者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正所谓一分钱一分货。
低折扣商品之所以在价格上充满诱惑,除了团购、秒杀等特殊购物情形外,往往隐含着该商品在质量、数量、性能、售后义务等方面的隐患。或者说,这类商品的经营者可能会对消费者的某些权利造成损害。
这就需要提醒我们的消费者,在关注商品的价格诱惑的同时,要明白消费、理性消费。
越是低折扣的商品,消费者越要关注其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如果仅仅贪图价格优惠,而忽视了商品基本的性能或者存在影响该商品正常使用的质量问题,甚者该商品可能损害消费者的人身权利,那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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