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航班取消是否应当赔偿

本文字数:917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周蒋锋

如果旅客因自身原因要求退票或改签,航空公司会根据退票或改签的时间节点,收取相应的退票费和改签费;同样,如果因航空公司原因导致航班取消,也应该给予旅客赔偿。

航班延误和取消,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根据交通运输部《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承运人应当制定并公布运输总条件,明确航班出港延误及取消后的旅客服务内容,并在购票环节中明确告知旅客。国内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中应当包括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若给予补偿,应当明确补偿条件、标准和方式等相关内容。”

上述规定未要求国内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中应当包括是否对“航班取消”进行补偿,但是,可以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

旅客预订、购买了机票,就与航空公司订立了一个已经生效的客运合同,旅客和航空公司都应当严格履行合同。除了恶劣天气、自然灾害、航空管制等不可抗力因素,航空公司临时取消航班的行为,都属违反客运合同的违约行为,应当对旅客进行赔偿。

航班取消,即便全额退票或免费改签,往往都会导致旅客发生额外的食宿和交通费用,这可以理解为旅客的损失。如果旅客因自身原因要求退票或改签,航空公司会根据退票或改签的时间节点,收取相应的退票费和改签费;同样,如果因航空公司原因导致航班取消,也应该给予旅客赔偿。航空公司不应把运营风险转嫁给旅客,例如,实际情况是航班旅客太少,航空公司预计继续飞行会亏本,就干脆取消航班,或者将所有旅客“转卖”给其他航空公司。当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赔偿标准尚未有明确规定。

从旅客维权方面来说,根据《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旅客要求出具航班延误或者取消书面证明的,承运人应当及时提供。”

取得航班延误或者取消书面证明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旅客可以向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或者民航行政机关投诉,也可以依法直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旅客认为承运人出具的航班延误或者取消书面证明与实际情况不符,例如,书面证明载明的原因是恶劣天气,但旅客认为当日天气良好,不影响正常飞行,则可以在仲裁或诉讼中,将承运人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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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沙龙 B05 航班取消是否应当赔偿 2019-12-23 2 2019年12月2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