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翻开以黄色封皮串订的《刑事侦审案卷》,机打的审讯笔录间,夹杂着几页陈旧的手写笔录,现场勘查所拍摄的家具式样还是上世纪90年代那种老式的……这一切,都让这本标注着犯罪嫌疑人张斌(化名)姓名的卷宗,有了几分年代感。
14年前,刚满18岁的张斌在看房间隙,趁中介不备实施了一场抢劫。然而今时今日,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张斌却称:“太久远了,有些细节已经记不清了。”并将这场抢劫视作是因看房费起冲突,临时起意抢夺他人财物的一次“意外”。
近日,记者旁听了由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这起案件,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张斌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罚金5000元。
看房费起纠纷?还是蓄意为之?
“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法槌声落,手戴戒具的张斌在法警的押送下徐徐步入法庭。
记者注意到,眼前的这名男子,身型较同龄人略显瘦小,已渐花白的头发也和他30出头的年纪看起来有些不符。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2005年5月14日14时许,张斌在本市徐汇区医学院路一小区内,趁陪同其看房的房产中介人员金辰(化名)不备之际,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逼金辰交出身上财物,并用金辰的皮带将金某捆绑,劫得金辰的一部手机、现金200余元以及银行卡等物。
然而站在被告席上,张斌却抛出了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截然不同的另一版本。“我不是抢劫,没有随身带水果刀,也没有把他绑起来,当天的情况不是这样的。”
根据张斌的描述,2005年案发前夕,自己和当时的女友坐着长途大巴来上海打工,两人在徐汇区交通大学附近租了房子。后来,女友与其吵架后不欢而散回了老家。孤身一人钱又不多,张斌就想换套小一点的房屋租住,于是找到了金辰所在的房屋中介。
“在看房之前,我交了大概几十块的看房费,原本是约定好交了这笔钱,一直到找到房为止,但当时我看了医学院路那套房不满意,他又开始问我要钱。”张斌回忆称,为此事,两人发生了争执,自己这才在拉扯过程中,顺手拿走了掉在地上的钱包和桌上的一部手机,并夺门而出。
现场的SIM卡和“消失”的外裤
事实果真如张斌所言吗?庭审现场,公诉机关首先向法庭出示了今年8月徐汇警方在张斌老家将其抓获,随后于遣送回沪途中拍摄的一段关于张斌的供述视频。
视频中可以清晰地听到,张斌表示,自己当时是拿出刀来抵在金辰的背后,问他“要钱还是要命”,对方见状便不做反抗了。其间,为了给逃离争取时间,张斌说自己还让对方把腰带解了下来用于捆绑。
与张斌庭上的说辞相比,公诉机关认为,视频中这番到案后的有罪供述,更具有合理性。“从张斌供述时的表情,可以明显看到,他说这些话是经过思考的,其间有停顿、也有回忆,且非常自然。”
从另外几组关于被害人金辰、房东等证人的证词以及当时警方的勘查笔录中,公诉人找到了很多能够串联起事实的共性之所在。“被告人对于SIM卡是否留在现场这一事实表示已经记不清了,但在金辰的询问笔录中,其明确表示是自己央求被告人留下的,这在勘查笔录中也能证实。”公诉人认为,这张遗留在现场的SIM卡,恰恰证明是因为张斌控制了金辰,才有时间取出,“若如张斌所言是在拉扯中夺门而出,是没有可能办到的。”
而更离奇的是,警方在接警赶到现场后,看到的是一个未穿外裤的金辰,后经勘查,警方在卧室衣橱顶上发现了外裤。“这和金辰所言对方为了争取逃离时间要求其脱下外裤,以及一名隔壁装修工的证词都能相互佐证。”
不缺席的正义:5年刑罚划上句号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机关认为,张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500余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斌到案后曾做过有罪供述,但之后又翻供,认为是抢夺而非抢劫,但就在案证据来看,张斌的辩解显然是不成立的,相反,被害人金辰在询问笔录中关于案发时的细节性描述却与张斌的有罪供述高度契合。”
公诉人认为,张斌在庭上刻意回避了是否拆除了SIM卡这一情节,反倒对于其他情节都能记得,唯独对此关键细节打马虎眼,这是不符合逻辑的。
张斌的辩护律师为其辩解称,该案的发生完全是事出有因。“多次收取看房费是诱发本案的主要原因,是临时起意。”辩护人认为,本案对于被害人实际也未造成人身伤害,被抢去的钱财不多损害不大,社会影响较小,希望法庭能给其重新做人的机会。
最终,法庭从社会重点打击的抢劫罪这一犯罪类型出发,结合张斌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判处张斌有期徒刑5年,罚金5000元。
在休庭还押的瞬间,记者瞥见张斌的脸上浮现出一丝落寞,这场迟来的命运的宣判,让偷得岁月此时又成家立业的他,悔之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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