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身为荔浦公司(化名)法定代表人,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决定采用更改序列号、高报价格等方式进口旧超声诊断仪。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走私案件,徐某及该公司的进口业务负责人的被告人黄某均被判刑。
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间,被告单位荔浦公司在从美国进口超声诊断仪的过程中,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徐某,在明知旧机电产品系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仍决定采用更改序列号、高报价格等方式进口旧超声诊断仪。经查,荔浦公司进口旧超声诊断仪共计2台,价值1103430.2元。
上海三中院认为,被告单位荔浦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谋取非法利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数额达110万余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徐某、黄某分别作为荔浦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具体安排、实施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行为,情节严重,被告单位荔浦公司及被告人徐某、黄某均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单位荔浦公司走私的两台超声诊断仪经鉴定均为翻新机器,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且数额超过100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应认定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走私犯罪。被告人黄某实施商议修改涉案旧超声诊断仪序列号,制作高价虚假单证用于向海关申报进口的走私行为。
据此,上海三中院判决荔浦公司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黄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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