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法治随笔

少捕慎诉:给民企以司法保护

本文字数:1465

  □沈  栖

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北京大学举办讲座时,谈到对民营企业给予司法保护:“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这一“少捕慎诉”的司法原则在社会各界尤其在民营企业界引发强烈反响。

“少捕慎诉”,首先彰显出的是我国司法的一个价值取向。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毫不动摇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特别是近期,高层频频发声要求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这就亟需我国司法机关倡导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价值追求,尤其是针对民营企业的刑事司法。

逮捕是一种侦查手段,不属于惩罚措施,它旨在保证司法机关的侦查工作能正常进行。“可捕可不捕的,不捕”,这一司法原则基于的前提是:如果已经查扣了民企的账册,查清楚银行的往来,企业主没有隐匿财产、干扰作证,没有自杀倾向,罪行也不是很严重,那就无须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起诉是检察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行为。“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这一司法原则同样有一个前提,即:犯罪情节轻微,积极主动退赔,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而终止诉讼。

“少捕慎诉”,并非对民营企业家网开一面,不捕不诉。倘若民营企业家的行为超出了法律底线,公然挑战法律;倘若为了逃避惩罚而隐匿证据、串通他人影响司法;倘若犯罪情节严重,那么,该捕的,还是要捕;该诉的,还是要诉。“少捕慎诉”司法原则所起到的指导意义是:在办理涉及民企案件时,切不可只考虑科之以刑,而是要改变以往的思维定势,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上严格把握,在适用强制措施上依法处置并加强监督,切实落实宽严相济,加强权益保护,促进治理完善,依法保护民企的健康有序发展。

经过司法改革后的现行检察制度,“少捕慎诉”的主导责任在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捕或不捕,诉或不诉,以前检察机关要逐级研究、领导审批、集体负责,如今它已列入员额检察官的权力清单,他可以独立决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后,检察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量刑建议,法官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纳。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刀刃向内”——严格要求自己,完善和健全内部的监督管理机制,使得任何一起案件捕或不捕、诉或不诉都能做到公正、正义,符合法律精神。时下,检察机关对涉及民企案件做出宽大处理后,社会上常会出现两极化的反应:或认为是保护了民企,或认为是放纵了犯罪。设若检察官所作出的捕或不捕、诉或不诉决定均体现公正、正义,符合法律精神,那么,“放纵犯罪”一说便失去了立论的支点。

在对涉及民企案件“少捕慎诉”方面,民营经济大省——浙江省检察机关堪为示范。据日前《南方周末》报道:2019年1-9月,浙江全省检察机关共对受理审查逮捕的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15812人,占受理总数的26.5%;对受理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17623人,占受理总数的17.4%。这两个比例数位均居全国前茅,其中涉及民企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重。

值得一提的是,浙江省纪委监委部门积极探索,也主动介入涉及民企案件,最大限度地保护民营企业。《新民晚报》日前报道:一年前,温州市出台了《关于企业家紧急事态应对制度(暂行)》,针对民营企业涉及行政处罚、民事、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后,可能会对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的后果,温州市纪委监委采取实行分类处置方法。通过制度设计,及时有效掌握面上民企可能发生的经营风险,以达到提前介入、加强防范、有效化解的目的。这一举措为“少捕慎诉”预设了一个前期的“缓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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