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本文字数:3665

  (上接A7)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重新鉴定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四条  本市建立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咨询制度。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熟悉相关司法鉴定业务,具有良好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健康状况良好的人员组成。

对于特别疑难、复杂、特殊的技术问题以及有较大争议的鉴定案件,办案机关可以委托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第三十五条  经审判机关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无法定情形拒不出庭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鉴定机构应当支持鉴定人出庭作证,为鉴定人依法出庭提供必要条件。

鉴定人参加庭审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三十六条  本市司法鉴定收费按照不同鉴定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援助受援人缴纳司法鉴定费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缓收、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不得以支付回扣或者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诋毁其他同业机构和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登记的执业场所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不得擅自在执业场所以外开展受理、代办、采样等活动。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不得在其他司法鉴定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领取固定薪酬提供技术咨询或者从事相关司法鉴定业务。

第三十八条  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按照国家或者行业组织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没有相应的程序或者标准规定的,参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一)遵守司法鉴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制定和执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实施司法鉴定程序和执行司法鉴定标准、技术规范的情况;

(四)遵守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五)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和鉴定质量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区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报告,经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司法行政部门,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公布考核结果。考核不合格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并可以移送市司法鉴定协会进行相应的行业处分。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质量评估、对司法鉴定人进行执业能力测试,评估、测试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定期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一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司法鉴定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司法鉴定案件实行统一赋码管理,实现司法鉴定案件实施程序、鉴定材料保管、检验检测数据保存、鉴定意见书形成等全流程监管。

第四十二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将鉴定机构、鉴定人的信用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采取激励和惩戒措施。

第四十三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

市司法鉴定协会在市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据章程实行行业自律管

理:

(一)协调沟通有关部门与会员之间的联系,研究、反映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会员加强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以及执业技能等的自律管理;

(三)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处理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投诉;

(四)按照行业规范、处分规则实施奖励和行业处分。

市司法鉴定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处分等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鼓励鉴定机构、鉴定人加入市司法鉴定协会。

第四十四条  个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鉴定机构、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个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鉴定机构、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可以向市司法鉴定协会或者其他行业协会投诉,市司法鉴定协会或者其他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受理,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行业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第四十五条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对办案机关是否采信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三)鉴定意见已被审判机关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证据采纳的;

(四)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五)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有异议的;

(六)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和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信息提供给办案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将鉴定人出庭作证和鉴定意见采信等情况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审判机关的通报情况作为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定期考核、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登记从事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司法鉴定业务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个人未经依法登记从事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司法鉴定业务的,由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四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警告: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授意或者放任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进行鉴定的;

(三)在登记执业场所外擅自开展受理、代办、采样等活动的;

(四)违反鉴定材料保管、档案管理、保密规定的;

(五)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六)有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警告: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进行鉴定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的;

(六)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财物的;

(四)经审判机关依法通知,无法定情形拒绝出庭作证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具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法律、法规对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未取得执业资格从事司法鉴定活动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过错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有过错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程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的;

(二)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三)收受或者索取鉴定机构、鉴定人财物为其谋取利益的;

(四)收到投诉或者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怠于履行调查处理和监督职责的;

(五)干涉鉴定机构、鉴定人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由其负责内部管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活动之外,司法鉴定机构开展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鉴定业务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8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2020-01-06 2 2020年01月0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