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各地陆续发布新规,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试点。
可见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实行“同命同价”已是大势所趋。
所谓“同命同价”“同命不同价”问题,长期以来都受到公众的关注。
但必须指出的是,“命价”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提法,因为生命是平等和无价的。所谓“同命同价”或者“同命不同价”,只是涉及一个人的人身遭受伤害乃至死亡时,本人或者家属依法所能获得的赔偿问题。
因此,根据受害人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收入水平,来确定肇事方所应承担的赔偿,本身有其合理性,不能简单地扣上“同命不同价”的帽子。
当然,“同命不同价”这样的提法格外抓人眼球,而一旦条件具备,简化和统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自然也是一件好事。 陈宏光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