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生父离世 儿子要求80岁继母搬离居住房屋

法院:驳回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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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庞建琴

本报讯  张爷爷离世后,他的儿子小张起诉至青浦区人民法院,要求80岁的继母常阿姨搬离与张爷爷生前共同居住的房屋。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常阿姨与张爷爷在2000年登记结婚,日子过得平淡幸福。张爷爷身体不太好,常阿姨一直照顾有加。2018年3月,张爷爷因病去世。让常阿姨没想到的是,一年后,张爷爷的儿子小张将自己诉至法院,要求其腾退和张爷爷生前一直共同居住的房屋。

常阿姨和张爷爷居住的房屋是张爷爷在1994年出资8000多元购买的售后公房,登记在张爷爷一人名下。2004年6月30日,张爷爷和儿子小张就该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张爷爷将房屋以26万元出售给小张,就在同一天,也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在儿子小张名下。

小张认为,房屋是其父亲和其亲生母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系张爷爷与常阿姨结婚前的婚前财产,后以买卖形式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该房屋的所有权是自己。

张爷爷和常阿姨结婚时,自己已成年,且未共同生活,自己与常阿姨没有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对常阿姨没有赡养义务。此外,常阿姨他处有房,且其有子女,其子女应当尽赡养义务,常阿姨无权占用自己的房屋,现自己要售房筹钱,所以诉请要求常阿姨腾退该房屋。

常阿姨则认为,小张所说的其他处房产是其儿子申请经适房时将自己名字列为了申请人,实际上是孙子的婚房,自己不便去居住。张爷爷是为了给小张办理银行抵押贷款才把房屋过户给小张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是张爷爷与常阿姨结婚前购买,确属于张爷爷的婚前财产。常阿姨与张爷爷结婚后,经张爷爷同意入住该处房屋。张爷爷与常阿姨作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张爷爷负有以自己名下房产提供常阿姨居住的义务。虽然张爷爷处分自己对争房屋的产权份额无需经过常阿姨同意,但是小张无偿受让属于张爷爷的份额,也应同时受让张爷爷以系争房屋提供常阿姨居住的义务。且常阿姨与张爷爷在系争房屋中共同居住了十八年,要求八旬老人在老伴去世后搬离二人共同生活的居所,对老人的打击可想而知。

小张虽未与被告形成继母子的抚养关系,但仍然与被告形成姻亲关系,对原告小张要求被告常阿姨搬离系争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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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生父离世 儿子要求80岁继母搬离居住房屋 2020-01-07 2 2020年01月0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