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加
刘衡(1776-1841),字廉舫,清代江西南丰人。历任知县、知州和知府等职务。他不但有着丰富的断案审判经验,而且十分重视总结地方吏治的经验教训,著有《庸吏庸言》、《读律心得》、《蜀僚问答》等执法心得的官箴书;尤其是刘衡对于断案审判和属下衙役、书吏等的管理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至今仍有借鉴意义。
县衙里的棍蠹危害大
古时候县衙里聘用的衙役、书吏和门丁等,他们直接和老百姓打交道,有些人为谋私利,往往会利用手中的权力,靠法吃法、勒索敲诈,败坏了社会风气,这些人被称为棍蠹。
道光三年(1823年),刘衡在任四川垫江知县时,就重视询问当地风俗及民众疾苦,解决吏役扰民问题。道光五年(1825年)六月刘衡又调任巴县知县。巴县属于重庆府要冲,诉讼案件繁多,机构臃肿,人员繁多,“倚食县署者白役至七千余人,自衡莅事,役无所得食,散为民,存十余人备使令而已,”导致了吏役舞弊现象十分严重。刘衡到任后,精简机构,裁汰冗员,刘衡遣散了许多游手好闲的吏役,留下了遵纪守法的吏役,最后只剩下十来个人,减少吏役舞弊现象。在处理诉讼案件上,刘衡一丝不苟,准确决断,公正判案。
刘衡在县衙工作时间比较长,对衙役等如狼似虎的敲诈百姓做法很了解。那时,衙役只要手里有传票,便乘机勒索,手段凶狠:入城之前以戴枷锁相威胁,只有贿赂后才能脱免;入得城来,又私自将人关押在卡房、羁候所或饭店之内,百般刁难和羞辱,等到满足其勒索之后才肯罢休。否则会采取不给犯人或证人食物,等其饥渴难忍哀求时,则以数十倍甚至上百倍的价钱卖给他们,以至百钱不能买一饭,数十钱不得一杯水。在三五天内,衙役赚得盆丰钵满。有些更为恶劣的衙役甚至撕毁传票,撕裂自己的衣服,然后向州县官报告说被捕者那伙人如何抗拒逮捕。这会使一个没有经验的州县官发怒并下令衙役们拷打嫌犯,衙役借以达到谋取钱财,泄发私愤的目的,这一切严重影响了县官的判决的公正。因此,只要衙役有传票在手,便有机会勒索,涉案之人往往家破人亡。
而负责文牍的书吏也是棍蠹中的厉害角色。有些案件原告、被告、人证悉数到堂,如不及时审理,书吏也会抓住机会从中做手脚,以贪赃获利,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如果被告向书吏行贿,案件的开审可能被故意推迟。要不然,负责记录被告供述即“招书”的书吏可能会在笔录上做某些改动。书吏们还经常竭力把尽可能多的人扯进案件中,以图对其勒索钱财。
更为严重的是地方上如果出现了命案,不管是何性质,都被视为奇货可居,吏役乘机敲诈勒索,所到之处鸡犬不宁,不仅邻右受其拖累,而且连及二三十里外的富民,谓之“望邻”。正是这个原因,那时“自杀图赖”的现象屡见不鲜,邻右或亲朋之间因琐碎之事产生纠纷,一些人往往为了泄愤而自杀,企图通过制造命案惊动官府调查,从而拖累对方,甚至使其家破人亡。由此社会上多出大量的命案来,许多无辜之人为之惨死。
先审原告获得第一手材料
这些横行乡里的棍蠹的所作所为刘衡都看在眼里,他们要么是衙役上瞒下贪赃枉法,要么是书吏上下其手串通捕役谋私,还有泄露消息狼狈为奸的门丁和欺压良善的地痞流氓、讼师,刘衡决心要整治这些棍蠹。
要革除棍蠹之弊,刘衡认为首先要防止他们制造冤案诬告良民,其中最重要的手段是“批驳呈词、先审原告”。这就是提前介入,尽快能少让衙役、书吏插手,刘衡在第一时间审讯,并通过“五听之法”等手段获得比较准确的断案材料,有利于进一步审理案件。对于重要案件,刘衡为避免棍蠹干扰,把百姓带入密室诘问,还利用心理学等知识,通过虚实结合等方法来审理案件。如此一来,无论多么难办的案件都可以审理出来个八九分,可谓事半功倍。每次受理案件,刘衡都要当堂亲自接受诉讼状词,即时加以批示,详细诘问状人,此时告状人初见长官,胆小心虚,更容易了解真实情况,可以防止棍蠹搬弄是非,排除棍蠹制造的诬告,消除他们勒索的机会。刘衡的做法就是为了与其等到讯明时严惩,不如在收讼词时就详加审查,防患于未然。
做到这些,官员就必须勤于政务,亲力亲为,这样才能减少差役舞弊的机会。刘衡为官非常勤劳,他在大堂上挂着自己亲书的“官须自做”条幅以警戒自己,他还亲自在公堂上接受讼词、写批语,不假书吏和门丁之手。刘衡认为不仅官员要勤,办案也要简。简便之法,第一要义就是上述的“批驳呈词,先审原告”;其次是官员要及时讯问人证,传唤时要仔细审查,摘除不必要的证人;审案时即使有几个不重要的证人未到,也应立刻审讯,不必等到所有人到齐,以免拖累。
熟读用好律例利于堵塞漏洞
为官一方的刘衡面对日渐腐败的吏治,很是忧心如焚,他不是被动受累,而是主动出击。他通过借鉴以往禁制棍蠹扰民的做法,认识到熟读掌握律例,对禁制棍蠹扰民十分有效,从而可以防止被棍蠹蒙蔽和欺上瞒下。
刘衡认为州县官要禁制棍蠹扰民要首先学习法律知识,刘衡在其官箴书《蜀僚问答》中说:“或问何以除其弊,曰:‘熟读《大清律例》而已。’”熟读律例可以使官员对案件充满自信,明晰法律知识,可以明辨是非,分判曲直。刘衡在《蜀僚问答》中也指出:“律例既熟,胆力以壮,乃能于收呈时,依据《刑律·诉讼门》之十二条,分别准驳于听断时,则体会设身处地四字,恪遵《断狱门》之二十九条,分判曲直,乃稍稍能禁制棍蠹之害民者。”只有官员对法律熟读于心,才能对棍蠹产生震慑,禁制棍蠹侵扰百姓的机会。刘衡就是这样做的。
刘衡还制定出台了《严禁捕役妄拿告示》《不用差役传案票稿》《劝谕书吏告示》《禀严束书役革除蠹弊由》《札各牧令严禁蠹役由》《札商各牧令官须自做慎用门丁由》《札各牧令相验宜遵例自备夫马少带人役由》《札各属自尽命案应遵守例尸场结案由》等一系列衙门的办案规定,统统告示出去,接受百姓监督。为了打击贪赃枉法的棍蠹,他还制定了明确的惩罚条文,其中就有:各衙门书吏舞文作弊,照平人加一等治罪,官吏受财例;幕宾钻营引荐,事后收受为事人礼物,尚非舞弊诈财者,计赃以不往法论,照衙门书吏加等例治罪,在官求索借贷财物例;幕友、长随、书役等,除犯诈、赃、诬、拿等项,罪有正条者,仍照例办理外、其但系倚官滋事,怂令妄为,累及本官者,各按本官降革处分上加一等,至徒三年而止。至总徒、准徒、军、流以上者均与同罪,诈教诱人犯法例。
这些做法,从法律制度层面堵死了棍蠹们混淆是非、浑水摸鱼的空间。
巧妙办案利于禁制棍蠹扰民
刘衡在继承历代案件处理方法的基础上,靠着自己过人的才华和胆略,逐渐自创了一套巧妙的案件处理方法,以解决复杂的案件,做到以民为本,以此禁制棍蠹扰民。
在先审原告的基础上,刘衡注重隔别取供法,防止审案出现偏差,具体做法是:“凡审大案,必须将犯证分开数处,毋令聚在一处。官所问之话、所录之供,不得令案内一人知之、一人闻之。情真者则供必吻合,所谓事真假难辨是也,若非真情,则必言人人殊,往往彼此参差不合,所谓事假难真是也。若既隔别熬讯,所取之供果人人符合,庶可确信为真情矣。”这样的审案法则也有利于获得准确的审案证据,为进一步审案打下良好基础。
刘衡还会采取伏人潜听私语的办法,来获取一些重要的命案证据,具体方法是:“如署内有密室,于密室后层先潜伏亲信、戚友一二人在内,然后将干证与所指之犯带到密室外间,官亦诘问数语,忽令人持帖称有客拜会,官则谕令将门锁闭,待会客毕再来审讯,犯等见室内无人,必彼此言语,是真是假不难立得。或带同见证至城隍庙内审讯,仿前法变通行之,亦可必得真情。”这些审理方法的使用有利于得到充分证据,做出正确的判决。
再就是在案件审理准确无误的情况下结案,当堂朱书判语。刘衡十分熟悉律例,开创了这种当堂朱书判语的方法。这样能使百姓清楚了解审判结果,不被棍蠹日后蒙骗,他的具体做法是:“每案审断既毕,毋论事之大小,官且勿遽退食,即于堂皇之上将面谕之断语,朱书于点名单年月之内,其日公事稍简,则备叙全案之由。若十分忙冗,亦应将紧要断语,明切书之。书毕令两造将助判自读一遍,如乡愚不识字,则饬房书大声宣读,俾两造倾听明白,则是非曲直,讼者各自了然,然后令原差带两造入内堂,照朱判各具遵结,照例粘连成卷,钤印存案。如此,则供与结不至两歧,而通案人证之结,矣归一律,书吏无从高下其手,且可杜日后抽换诸弊,即将来或有翻异而展卷了如指掌,可免混争也。”这种做法也避免了棍蠹的再次危害,是刘衡禁制棍蠹扰民措施的进一步体现。
刘衡非常虚心,认为官员难免做出错误审判,审断设有错误,亟宜自行改正。他认为:“案情百出,变诈多端,狂言烦剧之区,牍词冗杂,地方官纵极聪强,不能保其必无失误。”出现失误在所难免,官员“须虚心复核,果有可商之处,即应立予平反”。刘衡对案件及时反思,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这是爱民的进一步体现,是禁制棍蠹扰民措施的进一步实施。
刘衡巧妙的案件处理方法使其在处理案件中事半功倍,为其禁制棍蠹扰民作了许多预防性工作,也为他管理地方政府人员奠定了基础。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