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金玉良言

“花式裁员”涉嫌“花式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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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英锋

最近,围绕裁员的话题备受关注,一些公司还因为对待裁员的态度奇葩而出圈。前不久,因为要求员工一天之内做出100张图,深圳一家旅游公司创始人王小琴的“霸道总裁语录”在社交媒体被疯狂转发。随后,涉事公司的员工回应媒体称,被要求加班做100张图的设计师已经自行离职。除了这位设计师的遭遇外,不少企业都曾因裁员方式“奇葩”被质疑变相裁员而引起热议。(1月11日中国新闻网)

用人单位故意以要求员工完成不可能完成的工作任务、设定苛刻离谱条件、调岗、降薪等方式逼迫员工被动辞职,被称为“花式裁员”。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无论是用人单位针对个别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还是针对较多数量的员工集体裁员,均需有法定理由,走法定程序,并给与员工经济补偿金,一些企业之所以热衷于“花式裁员”,主要目的是想“删繁就简”,快刀斩乱麻,省下经济补偿金——员工主动辞职没有补偿金。

一些企业“花式裁员”的小算盘打得啪啪响,貌似钻了法律的空子,实则涉嫌“花式侵权”,也即涉嫌违法。

比如,企业要求员工完成不可能完成的工作就涉嫌违反有关劳动定额管理和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企业未征求员工意见,不与员工或工会平等协商,单方抛出不可能完成的劳动任务,直接或变相逼迫员工加班,无穷压榨员工的劳动时间,已经触碰了法律底线,侵犯了员工权益。

对于以“竞争上岗”“末位淘汰”等方式“花式裁员”的性质,最高法《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9条给出了明确界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据此,无论是对数学、逻辑等奇葩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员工进行裁汰,还是设定其他苛刻条件对完成情况不好的员工进行辞职倒逼,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劳动者遭遇“花式裁员”之后不能堵着气一辞了之,而是应该留心收集有关侵权证据,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提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等途径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在此也奉劝各用人单位:“花式裁员”很不厚道,既伤和气,又很可能偷鸡不成蚀把米,招来更大的裁员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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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读者呼声 B06 “花式裁员”涉嫌“花式侵权” 2020-01-14 2 2020年01月1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