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流域是中华文明的发祥地,是五千年华夏文明的根源所在,被誉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如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黄河流域由此也将迎来“大治时代”。本期“专家坐堂”聚焦黄河流域生态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围绕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面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通过依法审理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诉讼案件,力争把黄河建设成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案例一
疯狂盗伐林木 依法严厉打击
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23日,被告人张建君、刘玄龙等十五人在位于子午岭腹地的连家砭林区内盗伐柏树、盗挖柏树根牟利。其中被告人刘玄龙、王文喜先后盗伐66棵柏树,合立木材积为9.7709立方米;被告人张建君等八人先后盗挖柏树根40次,价值共计116.36万元;被告人袁建平帮助转移他人盗窃的柏树根11次,价值共计32.04万元;被告人丁慎保、齐登云先后购买他人盗挖的柏树根7次,价值共计20.04万元。被告人张建雯、杨富荣还非法制造、非法持有枪支,猎杀野生动物。
经甘肃省子午岭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玄龙等十五人的行为先后构成盗伐林木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八年及缓刑一年到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00元到30000元不等。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一起严重破坏生物资源的刑事案件。子午岭被誉为黄土高原上的天然物种“基因库”,子午岭区是黄土高原中部最大的天然次生林区,是黄河流域重要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林区,对于稳定黄河水质和水量具有重要意义。盗伐林木是破坏林区生态资源的重要犯罪行为,为有力地打击破坏林区资源的犯罪行为,严厉惩治犯罪分子,甘肃省子午岭林区法院公开审判的同时,通过互联网直播和电视台多次重播,采用多渠道报道宣传,使公众意识到保护林区生态环境资源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本案的审理不仅依法使被告得到了公正的审判,还增强了公众对林区生态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开拓了黄河流域环境治理的新方式,对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案例二
企业超标排污 环保组织公益诉讼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兰州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之间,长期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超标排放工业气体及颗粒物,在未采取防尘措施的情况下破碎作业,导致粉尘污染,被数次予以行政处罚。特别是该公司对固体危险废物大修渣(废阴极炭块)处置不彻底,将其与建筑垃圾、生活垃圾1500余吨违法混合填埋在黄河流经地区,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引起极大的社会反响。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环境研究所)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环境功能损失等。
甘肃省矿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包括4名人民陪审员在内的7人合议庭,经审理并组织调解,诉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中铝兰州公司已经按照生态环境部及地方环保部门要求,及环境研究所的诉讼请求完成废渣处置及大气排放的清理和整改工作,案涉场地不再具有环境风险;中铝兰州公司已按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完成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环境研究所为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案件受理费等,由中铝兰州公司负担。该调解协议经依法公告30日,未收到不同意见或建议,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依据该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并送达。该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至此,这起社会关注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得以妥善解决。
【法官说法】
本案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中铝兰州公司超标排污,造成区域大气污染和粉尘污染,对周边土壤生态环境造成了难以修复的损害,严重影响了黄河上游流经地区的水循环系统,不仅严重威胁到了地下水环境,同时也对黄河水资源补给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环保组织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彰显了社会力量在环境保护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作为甘肃省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专门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充分协调各方当事人,以中铝兰州公司自愿接受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并积极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方式调解结案,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在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具有典型性意义,为人民法院办理此类案件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本案的办理,打破了以往在破坏生态环境后只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因主体缺位无法追究民事侵权责任的局面。
案例三 茶楼影响行洪安全 依法拆迁绝不手软
2010年,甘肃润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经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同意,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岷县岷阳镇迭藏河(黄河支流)城区段河堤右岸违规修建观景台,并一直以“慕丽水岸”茶楼名义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该建筑影响行洪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岷县综合执法局作为具有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未能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2018年5月25日,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岷县综合执法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严格履行城市规划管理职责,制定整改方案,责令甘肃润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慕丽水岸”茶楼,清除建筑垃圾,疏浚河道,恢复原状,确保行洪畅通和度汛安全。2018年7月24日,岷县综合执法局作出整改回复,认为该项目属于违法建设,并先后下发了《责令改正(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要求该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前自行拆除所建的违法建筑物。整改期限届满后,涉案建筑仍未拆除,危险状态仍未消除。2019年2月14日,岷县人民检察院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岷县综合执法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岷县岷阳镇迭藏河城区段河堤右岸违法建筑物“慕丽水岸”茶楼全部实施拆除,清除建筑垃圾,疏浚河道,恢复原状,确保行洪畅通和度汛安全。起诉后,岷县综合执法局积极整改,认真履职,于2019年3月23日对该违法建筑物依法强制拆除,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现场监督。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自公益诉讼人岷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至案件开庭审理前,岷县综合执法局认识到未全面、充分履行职责的违法性,已依照法律程序将案涉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并完成了清除建筑垃圾、疏浚河道、恢复原状工作,案涉违法建筑产生的不利影响已经全部消除,公益诉讼起诉人岷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依法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岷县综合执法局不依法全面、充分履行岷县岷阳镇迭藏河城区段河堤右岸违法建筑物“慕丽水岸”GTV茶楼监督管理职责行为违法,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岷县综合执法局未完全履职的行为违法。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为保护黄河支流生态环境而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迭藏河为洮河一级支流,属黄河流域,发源于分水岭大拉梁北侧。本案中,建筑公司未经批准违规搭建,严重影响河道生态环境和行洪安全,岷县综合执法局在收到检察机关的诉前检察建议之后,虽然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下发《责令改正(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等,但是在违法建筑依然没有被拆除的情况下,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导致公益处于持续受损状态。岷县人民检察院就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及时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促使岷县综合执法局积极履行了职责,并且在违法建筑拆除后及时变更了诉讼请求,既保证了生态环境的治理,又使责任主体受到了与责任相一致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依据事实情况,在坚持公正审判的前提下兼顾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判决岷县综合执法局未能依法完全履职的行为违法,最终实现了保护公益的目的。对类似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四 水务水电局不作为 法院判决敦促履职
2000年6月29日,碌曲县人民政府与洮河上游明珠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阿拉山水电站建设经营协议》,由洮河上游明珠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在洮河干流碌曲县西仓乡小阿拉段修建阿拉山水电站。2005年8月28日,阿拉山水电站开始发电投入生产。根据国家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和相关规定,作为用水单位的洮河上游明珠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应无条件缴纳水资源费,但该公司未予缴纳。2011年4月18日,碌曲县人民政府责令职能部门追缴,但碌曲县水务水电局并未采取有效执法行为。碌曲县水务水电局在收缴阿拉山水电站水资源费的执法过程中,怠于充分有效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应当收取且能够收取的水资源费长期得不到清缴,损害了国家利益。在公益诉讼起诉人发出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诉前检察建议后,碌曲县水务水电局仅发出相应的执法文书,并未依法采取相应执法措施,造成国有资产的持续流失,公益诉讼起诉人督促整改无效,国家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
甘南州合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至本案起诉时,洮河上游明珠水电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山水电站)仍未缴纳水资源费,碌曲县水务水电局作为水资源费征收部门,虽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征收职责,但未采取相应有效执法措施,未充分全面履行处罚和征收职责,导致国家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碌曲县水务水电局仍然有必要继续履行职责。在诉讼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碌曲县人民检察院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碌曲县水务水电局依法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合作市人民法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碌曲县水务水电局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向洮河上游明珠水电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山水电站)依法征收水资源费。
【法官说法】
本案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双赢、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我国目前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理念。黄河作为我国第二大河流,丰富的水资源是全国人民共有的财富,属于国家的整体利益。本案中,碌曲县水务水电局作为水资源费征收部门,虽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征收职责,但未采取相应有效执法措施,未充分全面履行处罚和征收职责,使得黄河水资源私益化,导致国家利益处于被侵害状态,阻碍了黄河水利建设。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碌曲县水务水电局积极履职,限期征收水资源费,以司法的强大力量维护国家利益的安全,对行政部门依法履职起到敦促作用,对地方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均起到推进作用。(据甘肃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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