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所获荣誉:
2003年度获得“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称号,2004年获得“上海市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1—2015年度、2015—2018年度获得“上海市优秀律师”称号,2019年获得第四届“东方大律师”称号。
我国律师制度刚恢复重建不久,王荣入读华东政法学院。1984年毕业,他被分配到北京的一家中央单位任职。向往律师职业的王荣悄然把分配报告揣进口袋,找到了当时在上海声名鹊起的第二律师事务所,师从著名律师郑传本、石钟祥,而今成为上海新一代律师的杰出代表之一。
在30多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王荣坚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心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以卓尔不群的实绩获得诸多殊荣,从而赢得了业界较高名望,在社会各界也享有很大的声誉。
王荣承办过不少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民商案件,如轰动全国的第一起翻译权纠纷——《意大利童话》译著署名权的官司等。当然,王荣最擅长的还是刑事辩护。其办案大致有三个特点:一、案情复杂,罪与非罪的界定不清、此罪与彼罪的概念模糊而难以判定;二、涉案取证疑难,头绪繁多,光一起案件的案卷往往有200本左右,甚至2000本;三、不少是国内广为人知的案件,有的涉案数额大,有的在案发时就引人关注。如二十多年前震惊沪上的魏广秀系列敲头抢劫案,近年来有福建省原省长苏树林受贿、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以张荣坤为实际控制人的福禧集团操纵证券市场罪、欺诈发行债券罪、单位行贿罪案,轰动全国的常熟美女老板顾春芳集资诈骗案,虹口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华东平贪污、受贿、销毁财务账簿、隐匿境外资产案,中国计算机领域首席科学家、复旦大学计算机学学院原院长张世永职务侵占案等等。面对新形势下出现的P2P、融资租赁、保理等金融类案件,王荣也与时俱进,有精深的研究,并能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对于社会转型、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面临的刑事风险,王荣就企业刑事合规也有自己完整的思路,并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王荣何以对刑事辩护情有独钟?他告诉记者:“因为刑事辩护极具挑战性,最能彰显出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也最能体现出律师的自身价值和实力。”王荣具有娴熟的法律知识,再加上敏捷的反应、缜密的思维和雄辩的口才,使得他在法庭上游刃有余,一展风采。经王荣精彩辩护而最终宣告无罪或缓刑、免予处罚、从轻或减刑的案例数百起。
限于篇幅,本文仅列举三则王荣出庭辩护的刑事案件,以窥斑见豹——
两个案子影响了《刑法》第270条的修改
这两个案件涉及的是两个小人物。王荣说:“无论是身居高位的大人物,还是社会底层的小人物,我在刑事辩护时都是一视同仁的。嫌犯将自己的身家性命都交给了律师,律师能不能为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替他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不止是涉及他本人,还关涉其家庭,并影响社会。”
虽说这两个案子很小,并不起眼,但意义非凡。
案由很简单:一个叫鲁和平的西瓜摊贩,因为把一名顾客遗忘在西瓜摊上的钱包占为己有,在失主前来找寻时拒绝归还,而包内有钱物近3万元,被检察机关以盗窃罪送上法庭;还有一个案子是,一个叫马晓冬的小伙子,家住广州。一朋友去深圳游玩,把一个密码箱托管在他那里。马晓冬居然偷偷地拿走了密码箱中的4万元现金。与前一个案子一样,检察机关也以盗窃罪起诉马晓冬。
王荣相继接受了这两个性质相似的刑事案件。在法庭辩护时,王荣明确提出:这两个案子都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都不具备构成盗窃罪的要件,即:秘密窃取。他们的行为构成何种罪,现行《刑法》都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如果按照当时盗窃罪的量刑标准进行判决,那么,鲁和平和马晓冬将会被判处无期徒刑甚或死刑。在1997年前实施的《刑法》中有类推的规定。于是,王荣根据类推原则提出了“非法侵占他人遗忘财物罪”和“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罪”两个新罪名,并要求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法院在前所未有判例可以援引、考量的情形下,最终采纳了王荣的辩护意见,判处鲁和平有期徒刑8年,判处马晓冬有期徒刑10年。
1997年,我国《刑法》作了重大修改,修改后的《刑法》正是注意到了上述两案的律师辩护意见和法院审判结论,专门在第270条设立了“侵占罪”的新罪名。以类推方法影响国家立法工作,这是全国几十年来所罕见的。王荣功不可没。
“贪污犯”被宣告无罪
2011年10月,被告人陆某某被检察机关起诉指控:他利用上海仁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和受上海五四总公司委托管理上海仁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资产的职务便利,在仁和公司退出上海古德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30万元股本金的过程中,隐匿古德汉公司的炒股盈利,未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从而侵吞仁和公司应得收益372775.97元;采用隐匿、虚构事实等手法,擅自将其439111.26元出售给仁和公司的位于浦东新区一房产予以变卖,占为己有;采用收款不入账的方法,将上海驻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给仁和公司的利息款25万予以侵吞。
王荣接受此案,对案情条分缕析,全然推翻了检察机关对被告人陆某某的指控,毅然作出“无罪辩护”:一、未分配的炒股盈利系留在古德汉公司的账上,而非被陆某某贪污。此次退股如存争议,也系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无涉;二、根据公诉方提供的五四总公司干部任免通知、古德汉公司股东会议决议等证据证实,至2000年8月陆某某已不再具有贪污犯罪的主体资格,在不具有“职务便利”的情形下,将已转让给仁和公司的房产予以出售,虽属违法,但不构成贪污罪;三、五四总公司关于处理仁和公司债权债务的意见早在1999年3、4月即已与古德汉公司谈定,三方转让协议并非陆某某所签,倘若仁和公司或五四总公司认为该利息款系应由其享有而不应有古德汉公司享有,那也是民事纠纷,而非陆某某个人刑事犯罪。王荣辩护意见的结论是:起诉书歪曲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混淆了民事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故建议法庭根据事实与法律,宣告被告人陆某某无罪。
2012年2月23日、3月21日,一审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过王荣有理有据的辩护,检察机关于2013年4月8日发出撤回起诉决定书,以“指控证据不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并于2014年2月2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被告人出具了“撤销案件决定书”。此案打上了休止符。
王荣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依法力辩,最终涉嫌贪污罪的陆某某被宣告无罪,洗刷了本不该有的政治污点。
列入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的案件
记者在询问王荣这些年从事刑事辩护实践的感悟时,他言简意赅地说:“替被告人辩护,首先得定罪要准确,倘若定罪不靠谱,其后的量刑势必畸轻畸形重,这将是对法律公正和正义的亵渎。”他列举的最近承办的周根强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一案充分证实了这一点。
周根强原系民营企业上海更强房产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更强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8月至2008年1月间,受市政工程管理处委托负责某路段改建所涉及周边房屋拆迁的南外滩集团房产前期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期公司”)与更强公司签订《委托实施拆迁劳务协议》,并允许更强公司以该公司“动迁二部”(周根强任总经理)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在劳务协议履行过程中,周根强与同案人朱江华接受他人请托,利用审批审核动迁安置费等职务便利,违规操作,非法收受请托人218000元,导致国家财产损失1384130元。
2015年11月5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认定:周根强担任该标段动迁项目总经理,朱江华担任项目经理,均系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周、江在履行国家机关职权的过程中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私利,致使公共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并收受请托人贿赂,故均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2016年6月16日,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周根强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周不服上诉。王荣接受上诉人委托,介入此案。
王荣凭借对法律知识的精深理解和对此案的精细分析,提出两点辩护意见:一、更强公司与前期公司签订《委托实施拆迁劳务协议》并承接拆迁劳务,并非是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托承接拆迁业务,也即它作为一个独立法人是依照平等主体间签订的委托合同的规定,以前期公司的名义从事拆迁工作,双方委托关系仅存续于拆迁项目的运作中;二、周根强系作为更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履行《委托实施拆迁劳务协议》,而不是接受前期公司的委托担任“动迁项目总经理”。在整个履行协议过程中,周根强和朱江华始终是更强公司人员而不是国有前期公司的人员,更不是国家机关的人员,且更强公司承接的拆迁业务的性质系“劳务”而非“公务”。故周、朱不是“系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王荣以周、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的主体资格为辩护要旨,来了个釜底抽薪。既然被告人不具备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的主体资格,那么,公诉机关的指控就自然失去了定罪的依凭,整个案件的审理陡然出现了逆转。
此案在一审、二审过程中,分歧颇多,见仁见智。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王荣的辩护意见,认定上诉人周根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仅构成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并据此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王荣对此案的辩护意见独具慧眼,颇有见地,突破了传统思维定势的藩篱,深受司法界的瞩目,其辩护意见获得当年上海市律师协会举办的学术论文比赛“辩护词类”大奖。更为可喜的是,该案的审理、辩护、判决于2018年5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收人《刑事审判参考》第111集,并作为第1207号指导案例予以公布。
功夫在“法”外
王荣于2018年8月被司法部列为“全国法律专家型人才”,进入司法部人才库。他的超群才能和非凡实绩不止是体现在民商代理和刑事辩护方面,还在其他律师实务中脱颖而出,深受赞誉。如他相继担任航天机电、中西药业、上海医药、宁波乐惠等多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相当数量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为它们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王荣还受邀成为中国证监会直属机构“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公益律师,期间经常与中小投资者面对面进行沟通,全力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帮助,并参加公益诉讼,为金融证券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有益贡献。为此,他受到“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表彰并获得荣誉证书。
三十多年来,王荣不辞劬劳、孜孜不倦地在法律界耕耘,硕果累累。他所从事的律师实务,尤其是刑事辩护方面的高段位表现,蕴含着厚实的法律功力和人文素养,这是业界人士所公认的。而王荣则是谦逊地说:“我在事业上略有成就,离不开恩师郑传本、石钟祥在我起步时的点拨和提携。”其实,王荣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处处显示出对恩师的传承,如查阅卷宗的认真细致,一丝不苟,常于“无疑”处寻觅疑点;办案思维活跃,变换角度分析思考案情;辩护词言语简洁,每每切中肯綮;庭辩气势见长,反应敏锐;在依法维护嫌犯正当权益时,敢于直言。这些年来,王荣正是沿着这一条路,走在了上海律师界刑事辩护领域的前沿,备受业内瞩目和褒奖。
北宋陆游在对儿子学习诗歌创作时有句名言:“功夫在诗外”。王荣风趣地说:“其实,当一名优秀的律师,功夫在‘法’外。他除了要有扎实、精通的法律知识外,还得具备广博的人文知识。”王荣早在大学时代,就在攻读法律的同时,博览群书,哲学如黑格尔的《哲学史讲演录》、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形而上学》、奥古斯丁的《忏悔录》、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等,他所阅读的文学典籍更是不胜枚举。这些人文知识与法律知识融会贯通,极大提升了王荣的思辨能力和逻辑能力,力助其辩护风格的形成和完善。值得一提的是,王荣还喜爱书法和收藏名家字画。余暇时,他常会挥毫读帖,浸淫其间。王荣告诉记者,他特爱颜真卿的《自书告身》和张旭的草书,其大开大阂,气势夺人,适似他的庭辩艺术。
功成名就的王荣显得很低调,却很理智。他说:“是一个追求公平和正义的法治时代造就了我。作为一名律师,我应该并且必须做的,就是用我的专业知识,更多更好地为这个时代服务。”这也许就是王荣矢志不渝地为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而辩护的强大精神内驱力。(撰稿:沈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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