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法治庭审

小区停车遭遇“不速之客”

法院:持续封堵车辆构成通行妨碍应当担责

本文字数:751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陈淋清

本报讯  小区停车位前一辆“不速之客”连续封堵了6天,忍无可忍的黄先生最终将围堵车辆的车主马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马先生排除妨碍,并赔偿出行损失、车辆租赁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万余元。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由马先生赔偿黄先生6天因不能使用车辆所致出行损失500元,3天车辆租赁费损失500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据悉,在黄先生第一次被围堵时,马先生当时留下字条,表明该车为私家车位,禁止他人停放。黄先生第一时间联系了物业,经核实确认该车位是小区公共车位,为此物业还在该车位上加涂了公共车位标识。

没过多久,黄先生的车又遭遇了封堵。黄先生先后联系小区保安和社区民警,但还是没能让马先生的车辆“移步”,无奈的黄先生只能每天打车上下班。为了接送女儿,黄先生还和朋友签订了3个月的车辆租赁合同,为此支付了2万元租金。

庭审中,黄先生主张马先生的持续封堵行为构成侵权,黄先生还因车辆被封堵连日心烦气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马先生则辩称,该车位是自己的专属车位,物业无权加涂公共车位标识。因小区停车难,只能把车停在马先生车辆前面,但在车辆上贴了联系电话的便条,主观上并没有封堵的故意,综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审理,闵行法院认为,被告马先生的车辆在数日之内连续封堵原告黄先生车辆,致其无法使用的行为已经对黄先生的通行构成妨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马先生对黄先生构成出行妨碍的期间约为一周,黄先生主张长达3个月全额高达2万元的租车损失,显然超出了合理损失的范围。审理过程中,因马先生已将车辆移走,故黄先生撤回要求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关于精神损失费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驳回。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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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5 小区停车遭遇“不速之客” 2020-01-22 2 2020年01月2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