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法治庭审

孩童不慎弄瞎伙伴眼睛 是否该担责?

宝山法院:分担损失,赔偿伤者3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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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王川  通讯员  胡明冬

本报讯  9岁的小轩与小涛是同年级校友,两年前也曾是好朋友,然而如今两个小朋友乃至两个家庭再也回不到从前亲密和睦的关系了。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2017年10月底,小轩与小涛放学后一起回到小区里玩耍,在玩耍时,小涛不小心踩到了树枝一端,另一端弹起扎在小轩左眼上,造成小轩左眼受伤以致完全失明,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19年4月,小轩的母亲作为小轩的法定代理人将小涛及其父母诉至宝山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4万余元。

小轩母亲认为,小涛的危险行为造成小轩受伤,应由小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涛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对小轩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小涛及其父母共同辩称,对小轩的受伤表示同情,但当天并无证据证明小涛玩耍树枝继而扎伤小轩,实施侵权行为。即使小轩的受伤是小涛“踩树枝”所致,也是属于意外事故。

宝山法院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发时,原告小轩、被告小涛在事发时均未满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地点在双方居住的小区楼下,事发时双方的家长均站立在离孩子不远处。结合当事人对事发经过的陈述,认定是由被告小涛踩到树枝,树枝弹起戳伤小轩这一事实。然而被告小涛也是在玩耍中不小心踩踏树枝,其本意并非故意伤害原告小轩。事发具有较大的偶然性,超出了双方监护人能够预见、制止的范围。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本起事件的发生均无过错,且不适用无过错、过错推定的特殊规定。但原告因本次受伤所致后遗症达到七级伤残,对其身体、精神上均造成了严重的创伤,原告的家庭亦因此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基于公平原则,由原、被告双方分担损失为宜。

最终,宝山法院判决被告小涛及其父母酌情赔偿原告小轩3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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