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派遣司机送客人中途出车祸如何定责
我开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承租人向我公司租车并要求带司机,并有偿使用司机。我便把公司的司机推荐给了承租人,我和司机有聘用合同。该司机驾车带承租人去往承租人指定地点的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司机全责。造成承租人不同程度受伤,请问我公司应该为这次事故负哪些责任?某先生
【解答】
鉴于您公司与司机之间具有聘用合同,你们之间构成的是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您公司派遣司机为承租人提供驾驶服务,司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您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司机在单方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全责,其具有一定过错,因此也应与您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赔偿事项主要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若构成伤残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承租人受伤程度以及事实依据确认。
孩子手肘脱臼未告诉老师幼儿园扣老师钱是否合理
我是一名公办幼儿园的雇员制教师,在我带班的时候,执行学校的任务安排下周的周计划,在视觉盲区电脑后面的一个区域里发生了一场安全事故(孩子不小心手肘脱臼),因孩子未曾向老师汇报,故老师、同学及其父亲当时都没有发现孩子受伤了。孩子回家后,因为疼痛难忍家长才发现不对,并送去医院治疗。事情发生后孩子家长走法律程序要求幼儿园赔偿,法院经过调解由学校赔偿1万元。学校表示,由于我工作失职造成了严重事故,以及严重损坏幼儿园形象,决定从我的年终奖里扣去5000元,请问学校这么做合理吗?代女士
【解答】
代女士,您好!年终奖不同于基本工资,年终奖的性质是奖励,在员工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基础上,员工履行了相关约定,则用人单位按约对员工进行奖励。因此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除年终奖,应当视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是如何约定的。回头看您的问题,学校扣除您的奖学金是否合理,我们需要确认两个问题,第一,您是否在工作中有失职情况发生;第二,失职是否构成您与幼儿园约定可以扣除年终奖的情节。先回答第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幼儿在幼儿园受伤,首先是推定幼儿园有过错的,除非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同样对于您而言,您也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没有失职;对于第二个问题,就需要查看您与幼儿园之间是如何约定年终奖的扣除问题了,如果幼儿园的行为符合你们约定,则其没有过错,反之幼儿园无权扣除您的年终奖。
租房后行李丢失责任方拒绝赔付
此前,我找了一家房屋托管公司租住房屋,合同签的是2020年1月1日。但是到了1月1日,我们搬行李进入该房屋时。房内还有维修工人在维修,并且告知要1月2日保洁来打扫好后才能入住。我们将行李放在出租屋内,叮嘱工人不要动,但是两天过后,1月3日再来入住时发现行李丢失。我询问房屋托管公司,他们说是保洁丢掉了。鉴于房子延期交付,又出现行李丢失现象,我们要求房屋托管公司赔偿行李损失,并且退租、退押金。但是现在房屋托管公司就一个态度。拒绝赔付!房屋合同是月租4200元,押一付三。后经过协商,房屋托管公司只愿退部分房租,还要扣除一个月押金和十天房租。我不同意这一方案,请问该如何维权?黄女士
【解答】
黄女士,您好。根据您所述的情况,您与房屋托管公司签订的合同是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根据《合同法》第216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一方面,您与房屋托管公司均应在租房期限内,全面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即您支付租金,托管公司在期限内向您提供排除他人使用的房屋居住使用;一方面,您对于所承租的房屋是自2020年1月1日起即享有使用的权利。首先,1月1日,房屋有维修工在维修导致您无法正常使用承租房屋是托管公司违约,托管公司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您在租赁合同开始后,将行李放入承租房屋,保洁员未经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处理的行为,系保洁员在履职期间的侵权责任,应当由托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您主张的要求是退租、退押金,建议您查询所签合同上的相应条款,您所述的情况是否在退租约定之列,如果有约定,则您可按约向托管公司主张权利;如果无约定,建议您保存与托管公司沟通的相应记录,明确后续使用房屋的具体天数,及时通过向法律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租房合同的权利。通过面试上班主管又说不行
我2020年1月10日到一家大型超市的A分店面试入职,与负责人确定了上班日期为2020年1月21日,并且负责人与我再三确认,表示招收后要求我按照入职手续准备相关复印件,并且办理银行卡与食品级健康证。办理完毕后,2020年1月15日,我前往该超市的B分店办理入职并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家庭住址、家属信息等,办理完毕后,接待我的负责人要求我立刻到A店报到。我到达A店后,领取完工装并再次签订了一张协议,带我领取工装的工作人员询问是否能够立即开始上班,我回复要到1月21日才可以,此时,一位主管就说不招收21日才上班的,并且还说是我自身原因导致无法上班。请问该主管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果不让我上班,我是否有权要求对方补偿我办理健康证等相关费用? 李先生
【解答】
李先生,您好!最简便的解决方法是您仍去找那个您多次确定上班日期为2020年1月21日的负责人,相信作为一家大型超市的负责人,认可曾答应过的事情是起码的诚信。让负责人为自己说过的话、确定过的事情进行协调解决,既能为您解决实际问题,又能让您与负责人有一定的沟通,何乐而不为呢?当然,如果不幸遇到一个不讲诚信,或者没有能力沟通协调的负责人,怎么办呢?在有证据证明公司与您协商上班日期为2020年1月21日的基础上,公司又否认,违反了双方的承诺,公司应当就其违反承诺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承诺按约定提供您工作岗位,或承担您办理健康证的相关费用。但若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曾对上班日期达成一致,或是您书面与A店签订的协议中已明确了当天上班而非1月21日上班,则您向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的依据不足。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