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众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遇到严峻挑战。近日,市总工会、市企联、市工商联发布《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集体协商工作的工作提示》 (以下简称《工作提示》),希望当前疫情防控及企业复工时期,劳资双方本着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有困难共同承担的原则,在集体协商制度框架下,共商共谅、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推动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集体协商应遵循合法合理、利益兼顾及灵活实效3个原则,围绕劳资双方普遍关心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相关事项,开展应急、应事、一事一议的灵活协商,突出集体协商效能,促进劳资双方齐心协力、共克时艰。《工作提示》明确:双方协商代表人数依法不少于3人,企业方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方协商代表。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企业工会聘请工会劳动关系指导员、社会律师、上级工会干部、企业组织代表等企业外人员作为外聘代表参与协商,但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且不得担任首席代表。
《工作提示》指出,鼓励企业与企业工会尽量减少接触性协商形式,建议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做好协商前的沟通对接工作,提高双方协商效率。对还未全面复工的企业,企业和企业工会尽量通过电视电话、网络平台等开展集体协商。
那么,哪些事可以进行集体协商?《工作提示》明确特殊时期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有序复工复产的措施;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返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期间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因受疫情影响企业需要调整工作时间、工时制度、调整薪酬福利、社保缴纳、工资支付方式、年休假和福利假及其他各类假的使用、劳动安全卫生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和措施;因受疫情影响企业需要开展灵活用工的劳动关系的处理;其他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内容。
集体协商若产生争议怎么处理?《工作提示》指出,根据《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双方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的,职工一方可以提请上级工会、企业一方可以提请企业方面代表进行指导。经指导仍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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