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想要购房,却被协议书“绊”了脚》一案宣判:

返还10万元定金,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本文字数:932

  □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日前,本报曾以《想要购房,却被协议书“绊”了脚》为题,报道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近日,记者从青浦法院获悉,该案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上海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应返还原告方刘某、黄某(以下简称原告)定金10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2018年,原告看中了上海一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青浦城区一处房屋后,便支付了10万元定金,签订了购房协议书。然而,刘某回家后才发现,协议书存在问题,自己连合同都没有看过,却已接受了被告提供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内的所有条款。最令刘某头疼的是,被告还表明《预售合同》条款一个字都不能更改。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已于庭审当日予以解除。青浦法院认为,原告方支付的定金10万元应如何处理,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告主张,被告采取格式条款排除原告与被告磋商签订合同的权利,且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出售涉案房屋构成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被告则主张,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现原告拒绝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显属违约,应当没收定金。

对此,青浦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确实在规定的时间内希望与被告签署预售合同,但同时要求对预售合同相关内容予以修改,此举实为原告对合同内容提出磋商之请求,而被告以购房协议书第5条之约定拒绝修改合同内容。纵观购房协议,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文本,从第5条约定的内容来看,该条款明显排除了原告与被告平等磋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权利,在被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已尽合理方式提请原告注意该条款时,该条款当属无效。

原告要求被告修改《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部分内容遭被告拒绝,是双方就合同签署未达成一致意见,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定金。原告主张被告擅自出售涉案房屋属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根据购房协议第1条约定,在规定期限内未签署《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有权出售该商品房,因此原告该主张既缺乏合同依据亦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青浦法院认为,被告因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受到相关部门处罚,该行政处罚行为对本案处理不产生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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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返还10万元定金,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2020-03-25 2 2020年03月2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