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某演员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为了一篇网页文章的配图在某商业网站刊发,于是将网站所属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此次被卷入风波的孙小姐是一名演员。形象靓丽的她已经主演及参演了多部电视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15年,她偶然间发现自己的肖像照片被挂上了一家商业宣传网站,并作为了一篇标题为《改善你的脸部轮廓小汤匙有强效又实用》的文章中的配图,对相关产品广告进行商业宣传。孙小姐认为,该网站未经她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照片,该行为已构成对她肖像权的侵害。为此,她诉请法院,判决该网站所属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网站一方却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肖像权侵权。首先,孙小姐提供的公证书系于2015年12月14日出具,公证内容系2015年12月6日制作,孙小姐自该日起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站行为的存在,至今已经超过三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应获得法院支持。其次,即使法院认定未过诉讼时效,涉案文章系其公司转载于其他网站,图片亦来源于其他网站,并非其公司原创。孙小姐不存在任何损害后果,且涉案图片不能证明是孙小姐本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涉案文章配图照片,从人物形象来看,与孙小姐主体资料中身份证肖像照片基本一致,可以确认是孙小姐本人。网站虽提出涉案配图照片并非孙小姐本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被告网站在其网页中所登载的《改善你的脸部轮廓小汤匙有强效又实用》文章,在上述文章的周边刊载了相关护肤产品试用等推介信息,属于营利性的宣传活动,网站在上述文章内未经孙小姐同意使用其的照片,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法院表示,基于人格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以及赔礼道歉之请求权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不适用诉讼时效之规定。
最终,法院根据孙小姐的知名度的情况,被告网站的侵权时间,综合被告网站的性质、登载孙小姐肖像照片的位置、内容,以及营利性企业使用公民肖像照片应支付使用费等情况,酌定为50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从所用孙小姐照片来看,是展示她健康、美好的形象,因此被告网站侵犯孙小姐的肖像权未达到严重后果,孙小姐要求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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