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美
4月1日,被羁押了15年4个月后,河南商丘男子吴春红在浙江金华监狱被无罪释放。2004年以前,吴春红原本有个幸福的家庭,却因一起投毒案人生轨迹发生逆转:警方认定其投毒杀人,最后被判无期徒刑。昨日,吴春红案再审宣判,河南高院改判吴春红无罪。(4月2日《扬子晚报》)
“吴春红投毒案”改判无罪,纠错之路可谓一波三折,坎坷漫长。如今纠错,错案昭雪,还吴春红一个公道。可是,我们纳闷的一个问题是:当初审理此案时,“疑罪从无”原则咋就打了水漂?如果能严格尊循这一原则,就不会有今天的遗憾了。
事实上,疑罪从无的原则早就被写进了《刑事诉讼法》,而且有相应的适用案例。比如2004年12月判决的百万保险谋杀亲夫案、2005年12月判决的黄静案,以及2005年6月判决的王氏两兄弟涉嫌“杀妻骗保”案等,都采用了“疑罪从无”原则。虽然这些案件的涉案嫌疑人都有可疑之处,但最终都因证据不足而被判处无罪。
从时间点上看,河南“吴春红投毒案”当然也可以依据“疑罪从无”原则,毕竟,这起案件的判决都是发生在2005年之后。那么,当时吴春红投毒案是否疑点重重、证据不足呢?这一点,也是可以肯定的。据悉,商丘中院判决吴春红有罪的证据,仅是一份他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除此之外,几乎就再也没有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所以,今年4月1日,河南高院改判吴春红无罪。
事实上,此案真的疑点重重:比如,除旁人的指证外,没有吴春红进入厨房投毒的其他证据,现场没有留下任何与作案相关的痕迹,亦没有提取、检出鼠药;比如,吴春红的供述也多处自相矛盾,其有罪供述的作案动机及选择的作案时机不合常理;比如,关于“鼠毒强”来源及去向问题,吴春红并没能条理清晰、准确无误、合情合理地交代出来,这可是重要的作案工具啊。再比如,吴春红的有罪供述可能是在警方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做出的,且吴春红在侦查阶段已翻供,否认犯罪。以上种种,足以证明此案缺乏锁定吴春红投毒杀人的有力证据,不能定罪。
这些在我们旁人看来都非常明显的疑点,居然当初被当地司法机关和检方忽略或无视,而且多次不肯悔悟,这是多么的荒唐,多么的草率,多么的不负责啊。在笔者看来,吴春红投毒案的改判也仅仅是一个起点,除了申请国家补偿之外,它应当还有续集,比如调查当地警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法院弃用“疑罪从无”原则的背后,是否有不当交易的猫腻?是否存在有法必依的违法行为?这些也需要深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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