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被告张某以60万元的价格回购原告杨某所购房屋。
2013年7月,杨某与张某签订《房屋出售合同书》,约定杨某向张某购买位于华容县城乡路口B大厦的住房一套,房屋面积约为113.60平方米,价格30万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之日付首付1万元,交钥匙验收房屋时付25万元,剩余4万元待张某为杨某办理好水、电和燃气开户及房产证、土地证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杨某依约向张某支付了26万元购房款,张某也向杨某交付了房屋,但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经杨某多次催促,张某于2017年1月26日向杨某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书。
法院认为,张某与杨某之间签订的《房屋出售合同书》以及张某向杨某出具的《承诺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义务。张某承诺在2017年农历7月底前办理好房产证、土地证,否则出资以60万元的价格回购涉案房屋,现约定期限早已届满,《承诺书》约定的回购条件已成就,杨某要求张某履行回购义务,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张某向杨某支付购房款60万元,杨某在张某付清购房款的同时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给张某。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