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离婚后还需替前妻还债法院称可向对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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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一场离异多年夫妇的债务纠葛最终“一锤得判”。

胡某与贺某原属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胡某于2014年9月向永新县某银行申请借款95000元,贺某于2014年8月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借款后一直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5年1月,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2015年3月签署了财产协议,约定在银行贷款10万元一事,所产生未偿债务,离婚后由被告个人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之后被告仍未向银行支付贷款及利息,导致银行向该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5年12月作出判决,判令原、被告共同偿还银行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胡某因担心自己被纳入失信人黑名单后会影响到个人征信,遂于2018年12月与银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银行归还借款本金、利息。贺某未依据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在原告胡某代为履行后也未归还原告代偿款,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署了财产协议,约定向银行贷款的10万元(实际尚欠本金95000元)所产生的未偿债务由贺某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判决被告贺某向原告胡某支付121517元。  王睿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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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苑周刊 B01 离婚后还需替前妻还债法院称可向对方追偿 2020-04-08 2 2020年04月0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