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法治综合

被判社区矫正他却能离开上海?

闵行检察院出招服务“长三角经济一体化”

本文字数:881

  □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司法机关的举措实实在在保障了自己和公司的权利,真的十分感谢。”某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下属浙江省嘉善县的子公司负责人罗某在矫正期届满后,说出了上述这句话。原先因为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的他,需要在闵行区接受社区矫正,他却能够拿到审批,每周一次前往浙江嘉善子公司负责处理公司事宜,这是为何?记者了解到,这都得益于日前沪苏浙皖四省市检察院、司法厅(局)会签的《沪苏浙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试行)》。

罗某就职于某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是该公司下属浙江省嘉善县的子公司的负责人。2019年底,罗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其后,他便在闵行区接受社区矫正。根据规定,罗某未经批准不得离沪,只有需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才可以批准外出。

然而,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发现,如果罗某无法到其负责的子公司现场办公,仅开展线上管理,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疫情当前,一边是企业的复工复产,一边是罗某的社区矫正还未期满,这可怎么办?闵行检察院在《沪苏浙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试行)》中找到了解决办法。该办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申请、外出审批、外出管理、外出销假、经营外出、检察监督等作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

根据规定,闵行检察院认为,社区矫正制度设置的初衷是为了使矫正对象更好地适应、融入社会。如果矫正对象有稳定的工作,对顺利开展监管教育工作有着促进作用,对取得矫正效果有着积极作用。闵行检察院与闵行司法局共同研究,经研判,认为罗某的情况可以适用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局可批准其外出管理公司,以保障民营经济及长三角一体化经济发展。

根据罗某工作实际,其被批准每周1次前往浙江嘉善子公司,每月办理一次外出审批手续,无需每次重复办理审批手续,简化申请流程。此外,在罗某外出过程中,闵行区检察院依法对闵行司法局批准罗某外出申请的审批、管理、销假、是否发生脱管等问题开展监督,并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今年2月28日,在罗某矫正期届满之日,罗某对该举措表示了感谢。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法治综合 A04 被判社区矫正他却能离开上海? 2020-04-13 2 2020年04月1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