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姜叶萌 王佳玮
本报讯 公司经营资金流转困难,托高管居中从银行贷款,高管好心帮忙,然而公司还款逾期却给自己惹了一身麻烦,成了“背锅侠”,该怎么办?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居中帮忙贷款所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
张先生是新广公司的高管,2003年,新广公司因经营资金紧缺,找到张先生协商,希望他以“购买”新广公司名下商铺为由以个人身份向银行贷款,所得资金公司用于经营,归还银行贷款亦由公司承担。
考虑到公司的实际困难后,张先生同意了公司的请求与银行签订《个人商铺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张先生以个人名义购买新广公司名下位于四川北路上的某商铺,并以该商铺及其权益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个人商铺抵押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发放了120万元贷款。
同时,公司向张先生出具《免责声明》,双方还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张先生并未实际出资购买上述个人商铺,银行贷款也与张先生无关,由新广公司偿还。
此后,新广公司因经营不善申请破产,并停止还款,此时,银行的按揭贷款本息尚有11万元未还清,最终导致张先生的征信记录中出现不良记录。
与银行协商未果后,张先生将银行与新广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请求两者共同消除自己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不良信用记录。
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商铺抵押借款合同》系张先生与银行签订,合同签订后银行也按约发放了贷款,张先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虽然新广公司出具了《免责声明》,并与张先生签订了《协议书》,但银行并未参与签订或认可《免责声明》和《协议书》。
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张先生才是《个人商铺抵押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主体,是该借款合同的义务承担者及权利承受者,故即便新广公司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也应当由张先生依照合同向银行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借款合同项下尚有11万余元借款没有清偿,是张先生未全部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因此张先生的征信记录中记载有本案贷款逾期未还的不良记录,符合相关的征信管理规定。
法院认为,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文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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