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茅台一千一瓶 竟是成箱批发假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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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夏天  通讯员  黄莺

本报讯  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杨浦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销售假冒飞天茅台酒牟利的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类商品、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

杨浦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4日,经事先约定,被告人谢某某明知王某甲(另案处理)所售标有“贵州茅台”品牌的白酒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仍以1000余元/箱(6瓶/箱,共10箱),共计19000余元的价格购入后再以1000余元/瓶(共60瓶),共计80000余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乙,并送至王某乙指定的本市一仓库。嗣后,王某乙通过微信方式支付被告人谢某某部分货款50000元。

2019年9月11日,王某乙向公安机关提交涉案茅台酒10箱(6瓶/箱)。经鉴定,该批60瓶茅台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同年10月11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被民警抓获。审理中,在家属的帮助下,被告人谢某某向法院交纳10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年以下,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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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茅台一千一瓶 竟是成箱批发假酒 2020-04-20 2 2020年04月2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