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前妻诉请前夫支付工资差额

被告同意,但却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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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张叶荷 通讯员  胡明冬

本报讯  民事案件的审理中,许多原、被告之间“与法不悖”的和解方案往往能让法院的处置变得相对容易。但是,在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中,法官却并没有局限于这种“简单”的操作方式,而是综合所有证据,对案件进行全面实质性审查,在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请下,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张女士述称,其在前夫李先生设立的公司从事咨询服务工作,工作内容为通过电话联系客户,回答客户问题、维护客户关系。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并约定支付张女士工资为960元/月,但实际发放工资500元/月。2010年6月二人离婚后,双方仍然保持着这种劳务关系。

2019年10月,张女士觉得自己所获得的“工资”远低于上海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遂将前夫李先生名下的咨询服务公司作为被告,诉至宝山法院,要求补足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共计12.8万余元。

庭审中,李先生作为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并辩称,同意前妻的全部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虽然对于原告的全部诉请均无异议,但原告未能就存在工作事实提供书面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称离婚后的工资发放形式是由前夫交其母亲,再由其母亲转交给二人婚生子再交给自己,这不符合工资发放的一般形式。原告庭审中称不清楚最低工资规定,故一直未追讨,不合常理。被告亦称没有将向原告发放的现金载入原始财务账册。故现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向其支付了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

法院特别强调,劳动关系的确认可能涉及补缴社会保险等公共利益,工资差额的补足还可能侵害诸如其他债权人等第三人的利益,故法院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工资差额需做全面实质审查,而不能因为被告对原告诉请无异议便轻下判决或出具调解书。

因此,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出示了劳动合同,但其未能就双方实际履行劳动合同且存在工资差额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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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前妻诉请前夫支付工资差额 2020-04-22 2 2020年04月2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