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李佳琦带货”被仿冒者盯上

知产权利人获赔300万元

本文字数:1604

  □法治报记者  夏天

法治报通讯员  沈敬杰

网红直播“带货”热,让一些公司企图鱼目混珠,使用相似的产品外观并嫁接到如李佳琦等明星的宣传视频上,来谋取非法利益。去年10月,原告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商公司)以4家被告公司生产销售的祛斑乳霜具有仿冒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日前,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仿冒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4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总计30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争议:被告使用原告相似瓶体,假借李佳琦视频宣传起纠纷

原告诉称:2018年10月,韩国帝某公司将其生产的某型号产品的知识产权及维权权利授权原告独占许可使用。2018年11月起,原告在一年多的时间中陆续从韩国进口超过50万瓶产品,并在国内通过多种渠道销售。该产品在国内又被称为“大熊制药点斑笔”等。

为扩大产品知名度,原告邀请了邓紫棋、李佳琦等明星,和一些网络美妆达人,在小红书、抖音、微博、淘宝等平台以直播、录制视频等方式对产品进行宣传,积累了大量曝光度和获赞数。

被告商贸公司、贸易公司分别委托被告化妆品公司生产儒意系列、花斗木系列的“幽爽臻白祛斑乳霜”产品,产品瓶体颜色、形状及按压式的笔头出口与原告经销产品相似,产品瓶身印有被告化妆品公司的信息,且使用了与原告产品一样的韩文内容。2019年8月,被告商贸公司、国贸公司、贸易公司通过其淘宝店铺共销售侵权产品30余万件,其中,在抖音平台视频推广时还使用了知名带货主播李佳琦为原告产品进行宣传的内容及“李佳琦推荐”字样。多位消费者在店铺购买评论中留言称混淆了原、被告的产品。

原告认为:被告化妆品公司、商贸公司、贸易公司擅自在生产的产品瓶身上使用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相同的标识,被告国贸公司销售了仿冒产品,其行为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4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被告:原告权利存疑,双方产品并不相似

庭审中,4被告辩称:韩国帝某公司未取得涉案产品的商标、专利、作品登记证书,不符合独占许可的授权条件,因此原告也不具有独占许可的使用权和起诉索赔的权利。双方产品在外观上存在明显区别,不会造成混淆。

同时,化妆品公司不是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盒、包装瓶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只是受商贸公司、贸易公司委托代为灌装产品,相关包装盒、包装瓶由商贸公司、贸易公司在市场上采购,因商贸公司、贸易公司没有生产批号,所以产品包装上印了化妆品公司的信息。

相关被告公司已将涉案产品全部下架、销毁,不再销售,网上显示的销售数据、价格是虚假的,存在刷单、通过淘客销售产品、提供优惠券、赠送产品等情况,真正的成交量很少,交易金额很低。

此外,原告产品上市时间短、销售时间短,没有知名度,主张的赔偿数额缺乏依据。

法院:权利产品包装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杨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保护的产品瓶体包装装潢具有一定的识别性,瓶身上各元素的组合使用体现了设计者的设计自由度和选择空间,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该包装装潢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原告通过邀请有一定知名度的明星、网络用户在小红书、抖音、微博、淘宝等平台以直播、录制视频等方式对商品进行宣传,精确覆盖了对相关产品有需求、有兴趣的消费者,在目标群体中获得了足够的影响力。该产品经过网络宣传已被大量网络用户所知晓、产品销售数量也较为可观。因此,该包装装潢能起到与其他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功能,构成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在原告实际损失与被告侵权获利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权利产品装潢的知名度、销售规模、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并参考被告网店上显示的侵权产品销量库存、化妆品公司自认的购进瓶体的数量,依法酌定四被告总计赔偿原告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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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李佳琦带货”被仿冒者盯上 2020-04-27 2 2020年04月2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