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一对曾经的恋人,在分手十多年后,“重逢”在法庭上,只为追讨两人共同投资房屋的10年租金。那么,这段长达10年的租金能否要回?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王先生与庄小姐原本是一对恋人。2008年初,两人花了180余万元共同购买了位于淮海路的一处公寓,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
然而两人最终还是在爱的道路上分道扬镳。王先生称2010年底,两人分手后,双方断绝了联系。他也因联系不到庄小姐,房屋的事一直搁置着。直到2018年3月初,王先生强行打开这套房屋房门,发现房屋被出租,于是他请房屋中的租客搬离该房屋。
王先生认为,从2009年开始,庄小姐就将两人共有的房屋对外出租收取租金。从银行流水来看,庄小姐在长达10年内通过出租房屋已经获取租金64万余元。王先生表示,他与庄小姐均为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因此房屋出租所得的收益应为双方共同享有。为此,他提起诉讼要求庄小姐支付10年租金收益的50%,即32万余元。
对此,庄小姐则表示,当初自己没有将房屋出租,双方居住在一起,即使后来自己将房屋出租,也是自2014年王先生与他人结婚并离开该房屋后,她才开始将房屋挂牌出租,她实际出租时间截止到2017年12月20日。同时,房屋也并非一直出租,自己时常回来居住。她表示10年内只将房屋一共出租了4个月(2017年7月、8月、9月、10月),每月租金8200元,她只同意支付4个月租金的一半,即16400元。她还认为,王先生所要的租金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在王先生将租客赶走后,庄小姐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这套房屋进行确权。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向庄小姐支付50%份额的房屋折价款365万元,房屋归他所有。
本案中房屋究竟出租了多久,庄小姐获得多少租金成为了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根据庄小姐名下银行交易流水来看,每月均有固定数额的款项打入她账户,又根据庄小姐与租客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结合2009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房屋电费单,可以证明2009年5月至2018年2月,房屋处于出租状态并由庄小姐收取房屋租金。
从交易流水来看,在2009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获得的租金收益共计64万余元。
法院还表示,由于双方对房屋出租租金的分割从未有过约定,而在2018年5月庄小姐诉至法院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时,王先生此时才得知其对房屋的租金权利未得到保障,故他要求对房屋租金予以分割,并无不当。庄小姐提出的本案部分租金的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庄小姐支付王先生租金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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