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那些年我们追的“海贼王”竟是盗版?

未经授权擅自通过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转载《航海王》盗版漫画 获刑3年

本文字数:1665

  □法治报记者  夏天

“原来,那些年我们追过的‘海贼王’成了盗版名?官方中文名原来叫‘航海王’……”网络评论中,动漫迷们的认知“碎了一地”。日前,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未经知产权利人日本集英社授权,擅自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转载《航海王》《排球少年》盗版漫画的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行为,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转链接也算盗版发行?”“当然算!”庭审中,控辩双方交锋道。最终,王某这名“盗版海贼王”难逃法律制裁,被一审判决犯侵犯著作权罪获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

请叫我《航海王》

据检察机关指控,热门漫画《航海王》《排球少年》等作品均为日本株式会社集英社发行,并授权中文正版给国内公司发行传播。

但在境外,某网站会在国内正版作品发行前几天更新该中文版漫画,这样一个“时间差”很快被一些不法分子盯上,趁机侵权牟利。2017年起,被告人王某每周在上述漫画国内正版发行的前几天,通过其运营的“鼠绘漫画网”链接境外网站hanhuazu.cc更新的《航海王》和《排球少年》中文版漫画盗版资源,同时将相关盗版链接至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鼠绘译制组”,供用户点击观看。

为防止被人察觉,王某等到国内正版漫画上线后,再将盗版链接替换为国内正版漫画链接。其间,其通过网站加入广告联盟、微信公众号开通广告服务等方式收取广告费牟利,其中链接的以“海贼王”为名盗版漫画第958、959、960话阅读量均在十万以上。

经鉴定,“鼠绘漫画网”的“海贼王”(第958、959、960话)、“排球”(第368、369、370话)分别与日本株式会社集英社的《航海王》  (第958、959、960话)、《排球少年》  (第368、369、370话)图画内容相同,构成复制关系。

检方:转链接也属“发行”

“转链接既非盗版自漫画创作者,也没将漫画从盗版网站上下载、存储后进行传播,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发行,因此其行为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较小。”庭审中,王某的辩护人表示。

对此公诉人予以反驳:“被告人虽并非涉案盗版漫画的直接作品提供者,但其通过运营的网站后台,链接境外网站盗版资源供其网站用户观看漫画作品,公众亦能够通过网站浏览并获取漫画图片复制件,严重侵犯了权利人公司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漫画作品版权的传播秩序,其效果和发行权中转移占有作品复制件并无实质区别,而且这种网络传播方式更加快速和低成本,危害性并不亚于有形载体转让形式。”

王某还认为,自己运营的网站、公众号上还有很多其他漫画作品和自创文字作品,网站、公众号每天有插入广告,涉案漫画每周更新,营利只是其中一部分内容。他的辩护人补充道:“被告人没有直接转让涉案漫画作品牟利,而是通过收取广告费用营利,且在其运营的网站和公众号还有其他授权漫画作品和自创作品,并非直接利用侵权漫画营利。”

公诉人则认为,“虽然王某未直接转让作品牟利,而是通过收取网站、公众号广告费牟利,其网站和公号除却侵权作品也确实还有其他漫画作品和文字作品,但不影响认定其利用侵权作品营利的性质。”

据公诉人指证,一是王某建立网站并加入“百度广告联盟”,运营的公众号开通广告功能,目的就在于利用网站、公众号发布的作品吸引流量从而以广告收费获取利益。

二是其网站和公众号上作品虽然多样,但以漫画为主,而集英社周刊漫画《周刊少年JUMP》是日本发行量最高的周刊漫画杂志,《航海王》是世界发行量第一的漫画,《航海王》《排球少年》在漫画界的影响力不一般,王某亦当庭供述《海贼王》漫画是其网站和公众号最受关注的作品,否则不会有如此规模庞大的粉丝。

三是网站、公众号广告盈利情况直接与其关注度、流量大小挂钩,盗版《海贼王》漫画每部所涉均有十万以上的阅读量,而王某发布更新漫画的公众号文章标题就是漫画名称,文章内容除了链接盗版漫画没有其他内容,可见读者点击该更新漫画公众号信息也就是为了看漫画。

检方认为,综上能够认定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传播侵权漫画作品。最终,徐汇法院支持了检方的公诉意见,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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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那些年我们追的“海贼王”竟是盗版? 2020-04-28 2 2020年04月2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