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翟梦丽
通讯员 张超
通过网络平台将假冒“英雄”牌钢笔销往境外,租借店铺销售假冒大牌时装,化妆品广告侵犯电影《西游记女儿国》著作权,日前,徐汇区人民法院于4月23日对4起知识产权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关注了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近年来知产纠纷高发领域。
销售假冒“英雄”牌钢笔,男子获刑3年
自2016年开始,曹某在经营电子商务公司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购进的“英雄”牌钢笔及笔芯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通过网络平台销往境外,销售金额36万余元。2019年9月3日,公安机关在曹某经营的公司内查获待销售的“英雄”牌钢笔及笔芯289支,经鉴定均是假货。2020年1月9日,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向徐汇法院提起公诉。
经过审理,徐汇法院认定曹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曹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7万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单位。
销售假冒Philipp Plein、Valentino时装,两人获刑
2014年起,薛某、张某共同租借浦东新区一处店铺作为经营场所,购进假冒Philipp Plein、Valentino品牌的时装对外销售。2019年6月,公安机关将两人抓获,并在其店铺内查获待销售的假冒Philipp Plein、Valentino品牌的商品共计598件。经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市场价值共208万余元。2019年11月28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向徐汇法院提起公诉。
经过审理,徐汇法院认定薛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薛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认定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销售假冒“风车”牌生粉,男子获刑6个月
2019年4月,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谢某(另案处理)销售的“風車”牌生粉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低价购进并以每袋290余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共计销售261袋,销售金额达7万余元。2019年11月29日,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向徐汇法院提起公诉。
经过审理,徐汇法院认定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陈某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侵犯电影《西游记女儿国》著作权,判赔15万元
某影业公司是电影《西游记女儿国》的制作方和出品方,拥有电影衍生的一系列商品化权利。影业公司发现,电影上映前,某视频网站和某化妆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个人微博上有一段名为“赵丽颖·女儿国抢先版大揭秘”的视频,该视频通过剪辑、拼接影片中的相关内容,插入化妆品公司的产品图片、文字等。影业公司认为,化妆品公司未经许可制作发布视频、未在视频中署名影业公司,侵害了影业公司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化妆品公司对涉案电影进行了赞助的误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影业公司将化妆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徐汇法院审理后查明,因涉案视频的受益者不仅是化妆品公司,故无法明确视频的作者、发布者与化妆品公司之间的关系。现影业公司主张涉案视频由化妆品公司制作并发布,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无法支持。但李某转发涉案视频属于履职行为,构成他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帮助侵权;同时李某的行为是利用涉案电影吸引潜在消费者,在获得竞争优势的同时损害了影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宣传。最终,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判决化妆品公司在其官网、官微以及李某个人微博上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赔偿影业公司各项损失、费用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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