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
浙江省宁波市通过地方立法为电梯安全“保驾护航”。4月23日,《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4月24日《宁波日报》)
电梯运行安全如果无法保障,会让每天乘坐电梯上下的人们提心吊胆,担心电梯突然出故障被困或受到伤害。宁波市拟出台《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通过地方法规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电梯安全防护的主体责任,有利于加强电梯日常管理和维护,杜绝“惊魂一刻”再现,确保民众“上上下下”出行无忧。
电梯安全运行,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才有保障。然而,现实情况令人堪忧,一些居民小区特别是老旧小区,电梯出现故障及安全隐患后,常常得不到维修,存在长期“带病工作”的现象。以宁波市为例,使用10年以上的电梯较多,2019年该市电梯应急热线接警4340起、被困乘客8624人次。电梯里“惊魂一刻”似乎成了家常便饭,严重威胁着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有调查结论显示,我国电梯事故80%是维护保养不到位所致。而电梯长期“带病工作”,大都与电梯监管和维护等部门的主体责任不明有着很大关系。要么,相互推诿扯皮,电梯出现安全隐患后,都认为不是自己的责任范围而不管不问,电梯困人、伤人后又相互推卸责任,受害者维权非常艰难;要么,物业等维保部门没有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或因为维修资金短缺,只要能维持电梯上下运行就可以了,管它有没有安全隐患。
在《特种设备安全法》基础上,宁波市通过地方立法形式,进一步明确电梯监管、使用、维保等部门和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避免不必要的推诿扯皮现象,以保障电梯能够安全运行,而一旦出现了电梯困人、伤人事故,也能依据地方法规找到事故责任单位来维权。可谓“冤有头债有主”,事故责任单位再想推卸责任,显然已经不可能了,这将倒逼相关安全责任单位,必须做好电梯的日常监管、维保等安全防护工作,提供实实在在的保障。
此外,电梯维修、养护成本较高,维保资金筹集也是一大难题。制定地方电梯安全条例,应当明确电梯维保资金的筹集和支取方式。一方面,要坚持“使用者付费”原则,出台强制性措施保障资金能落实到位;另一方面,基于公共安全考虑,充分利用好公共维修基金,并优化、简化审批手续,及时解决电梯维修资金的短缺问题。同时,可以建立电梯安全评估制度,明确老旧电梯的淘汰更新制度,坚决不让一台电梯“带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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