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翟梦丽
本报讯 海事公司作为经纪人促成买卖双方的造船交易合同,没料到,合同履行完毕后要求双方支付佣金被拒。近日,上海海事法院首次适用英国判例法审结一起与船舶佣金支付有关的涉外合同纠纷。该案原告系注册在塞舌尔共和国的公司法人,涉案标的额达人民币1700多万元,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英国法。
原告胜船海事公司作为经纪人促成了被告中海工业有限公司、被告扬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与案外人 (买方)TRADE AND TRANSPORT INC.(以下简称TTI公司)签订造船合同,并约定两被告根据买方支付船款的进度向原告支付对应佣金,若造船合同因任何原因未生效或被解除,两被告支付剩余佣金的义务立即免除。
在造船合同履行期间,买方在美国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经当地法院核准,两被告通过公开竞标方式与新买方签订转让合同,将买方在造船合同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新买方。造船合同履行完毕后,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佣金遭拒,遂诉至上海海事法院。
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各自提供了由英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合议庭仔细审查了双方提供的全部材料,并逐一分析比较英国法判例,抽取出了适合本案的裁判规则。最后,合议庭审理认为,造船合同转让虽不构成佣金协议失效,但原、被告约定的“买方”付款,应当限定于TTI公司(或代表TTI公司)付款,由新买方履行造船合同并付款,不符合佣金协议约定的获取剩余佣金的条件,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据悉,该案是上海海事法院首次适用外国判例法进行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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