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通讯员 胡明冬
本报讯 银行账户资金由于无需变现,划扣方便等原因,因此直接冻结、划扣银行账户资金也往往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首选动作。但是,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如果账户中的资金专用化,如企业的工会费、党费等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则不能简单“一划了之”,应当根据账户性质区别对待。
某五金制品厂与某实业公司双方素有业务往来,2017年3月经双方对账,五金制品厂拖欠实业公司近100万元,经实业公司催讨,五金制品厂仅支付20万元,剩余的近80万元久不归还。2018年8月,实业公司将五金制品厂诉至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实业公司同意五金制品厂分期支付欠款,经法院确认当场制作调解书。
但是,五金制品厂却并未按照调解方案支付剩余欠款。2019年1月,实业公司申请对五金制品厂进行强制执行。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宝山法院于2019年4月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五金制品厂名下的银行存款40500元。划拨该款项后,五金制品厂工会委员会对划拨该笔银行存款提出书面异议。原来,该银行存款账户为工会账户,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五金制品厂工会委员会遂请求退还在从工会账户资金划走的40500元。
宝山法院执行裁判庭审理后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五金制品厂未能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宝山法院于2019年4月划拨了被执行人五金制品厂名下的银行存款40500元,执行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但由于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官在查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时,并不能分辨出银行账户的开立信息。
现经审查查明,上述账户类别为专用账户,系异议人的工会账户资金,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据此,异议人五金制品厂工会委员会的异议请求于法有据。
最终,宝山法院审理后裁定撤销宝山法院于2019年4月划拨被执行人五金制品厂工会账户内款项40500元的执行行为。
宝山法院表示,法院在审理及执行过程中,不应将工会经费、党费等专款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专用账户中的资金,但前提在于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专项资金。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