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法治综合

将司法办案与“护企救企促企”结合

本文字数:417

  □记者  胡蝶飞

本报讯  近日,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涉民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两名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经审查,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期间,涉案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王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无真实业务往来情况下,通过公司财务陈某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郭某某(另案处理)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非法抵扣税款27万余元,后二人主动向青浦区税务局补缴了其非法抵扣的全部税款。王某某、陈某某二人主动投案自首,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自愿认罪。

为更好地护航疫情下民营经济发展,将司法办案与“护企救企促企”有机结合,青浦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陈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两名犯罪嫌疑人主动补缴了税款并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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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综合 A04 将司法办案与“护企救企促企”结合 2020-05-11 2 2020年05月1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