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乾
律师事务所
朱慧 武慧琳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席卷全国以来,许多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也遭受了重大影响。
在此情况下,一些企业为了自救,通过集体协商、签署集体合同等方式进行降薪,以期度过难关。
有人认为,降低工资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只能通过个别协商才能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那么,通过集体协商来降薪究竟有效么,它对劳动者有约束力么?
根据我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规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因此,工资集体协商针对的是企业整体的薪酬,而不是针对具体某个劳动者的薪酬,但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后果又必然涉及每个劳动者的薪酬。
在实践中,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都是为了提高劳动者的待遇而由劳动者发起的,特别是工资的集体协商,一般讨论的也是工资上升的调整机制,或者年度工资的涨幅。
这就给人造成了一种印象,集体协商只能是整体涨工资,而不可能是整体降工资。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集体协商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发起。
我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
在新冠疫情下,用人单位也可发起工资集体协商,要求协商降薪机制。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这集体协商的应当是一种工资的调整机制,它是针对全体员工的,具有整体性,而不是针对具体某个员工的。
举例来说,为应对新冠疫情导致的经营困难,企业与工会通过集体协商,签署集体合同明确在新冠疫情期间全体员工降薪30%,降薪后员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按最低工资发放,这样的“集体降薪”我们认为是有效的。
但是,如果企业以集体协商为名降低某个特定员工的工资,如仅将黄先生的月工资由1万元降为7千元,其他人工资不变,我们认为就是无效的。针对个别劳动者的具体薪酬,集体合同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对于集体合同的效力,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人社部发〔2020〕8号文也指出:“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根据上述法律和政策性规定,我们认为在新冠疫情的特殊情况下,通过集体协商降低工资是有效的,这也是用人单位的一种自救措施。
如果单位破产倒闭,相应的工作岗位就没了,劳动者的利益也就无从谈起了。
我们认为在新冠疫情的特殊情况下,通过集体协商降低工资是有效的,这也是用人单位的一种自救措施。
如果单位破产倒闭,相应的工作岗位就没了,劳动者的利益也就无从谈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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