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夜跑时被中型泰迪犬绊倒受伤

狗主人赔偿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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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张叶荷

通讯员  胡明冬

本报讯  饲养宠物是现在越来越多人用来给自己带来欢乐与陪伴的一种方式。但是由于对宠物管理的不够,因宠物造成他人损伤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宠物主人赔偿被宠物绊倒的周女士1.7万余元。

2019年3月某日晚上,周女士在宝山区某道路夜跑时,与陈先生夫妇二人所饲养的中型泰迪犬相撞,致周女士倒地受伤。周女士受伤后至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000余元,陈先生夫妇垫付医疗费2500元。经鉴定,周女士左肘因故受伤,建议伤后休息90日,营养30日,护理60日。出院后,周女士与陈先生夫妇就赔偿事宜沟通未果,便将陈先生夫妇二人诉至上海宝山法院。

庭审中,陈先生夫妇二人辩称,二人所饲养的狗为泰迪杂交品种,重约20斤,高约30公分,事发时申请狗证的手续已经递交相关部门,但是狗证还没办下来。事发当时狗绳没有牵,爱犬和其他两条狗在打闹,原告在马路边上跑步,但不清楚是自家的狗还是其他的两条狗将原告绊倒。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违反宠物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二被告作为狗的饲养、管理人,未对狗加强管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任由狗在公共场所自由活动,以致与在道路上正常跑步的原告相撞,致使原告倒地受伤。对此,作为狗的饲养、管理人,二被告应对由此所造成的后果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上海宝山法院判决被告陈先生夫妇赔偿原告周女士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共计1.7万余元,与其先行垫付的2500元相抵后,还应支付原告周女士赔偿款1.5万余元。判决后,陈先生夫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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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夜跑时被中型泰迪犬绊倒受伤 2020-05-19 2 2020年05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