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用23.4元从盒马顺走一购物车商品

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拘役4个月,罚金1000元

本文字数:1045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陈卫锋

本报讯  为了缩短购物者的排队结账时间,许多超市都配备了自助付款机。通过该机器,消费者只要将选购的商品一一扫码并手机付款后,便可以自行离开。不过,这一付款方式在方便消费者的同时,也让一些企图盗窃的不法分子感受到了“便利”。

在浦东新区一盒马鲜生超市内,汤某就多次以自助付款机作为掩护,通过支付少量货款再夹带其他商品的方式,“顺”走护肤品、蔬菜、饮料等不少商品,殊不知这一切全部被监控摄像头拍个正着。

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汤某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今年2月7日、2月9日,汤某两次至浦东新区一家盒马鲜生超市,以夹带方法窃取超市内果蔬、肉、食用油等商品。2月11日14时许,汤某再次前往该盒马鲜生超市,以夹带方法窃走桃汁饮料、葡萄干等商品31件,经鉴定,被盗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15元。汤某后被当场扭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记者了解到,针对最后一次盗窃行为,汤某曾供述:“我在超市内选购了护肤品、蔬菜、饮料、面包等共计价值800多元的商品,随后我来到自助结账机前,仅支付了23.4元的商品,但是我把选购的800多元商品全部装入了购物袋。”

至于盗窃的理由,汤某表示:“因为我目前没有收入,生活困难,我就去偷东西了。偷的时候,盒马鲜生超市就剩下这些价格高的东西,一些平价商品已经卖完了,那我只好有什么东西偷什么东西了。”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汤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单位,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主审法官张奕表示,在涉及超市、商场等场所的盗窃案件中,被告人较为常见的盗窃方式是将商品悄悄放入衣服口袋、随身包裹等带走,但在本案中,被告人的盗窃行为有所“后置”,但却更为隐蔽。被告人在挑选商品时和正常的消费者没有显著区别,在最终的付款环节,则以自助付款机作为掩护进行夹带盗窃。

针对这类新案件的特点,超市等经营者应增强防范意识,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例如,完善货架商品清点机制、确保监控范围无死角、增强工作人员巡查频次等,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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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用23.4元从盒马顺走一购物车商品 2020-05-19 2 2020年05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