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基层调解

一场疫情,他的法定退休年龄都“错乱”了

奉贤区青村镇司法所耐心调解化解劳动纠纷

本文字数:1468

  □法治报记者  夏天

法治报通讯员  盛志新

张某明明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为何其所在单位还要他“补上5天班”才肯为他办理退休手续?原来这起纠纷,都因疫情期间特殊的休息时段而起。最终在奉贤区青村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员的努力下,这起涉疫复工复产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张某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让步后,无需补班,顺利退休。

【事件起因】

张某自2009年开始在青村镇某食品公司工作,2020年2月15日,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在张某去公司办理退休相关手续时,公司提出要张某再上五天班。张某认为自己已经到达退休年龄,不愿意继续上班,双方沟通无果后,张某来到奉贤区青村镇调委会寻求帮助。

【调解经过】

调解员听取了张某的陈述,基本了解事情经过和其诉求后,当即采取线上调解的方式,通过电话联系公司负责人核实情况。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原定于2月5日上班,但是因为疫情防控,所以推迟到2月12日上班,公司负责人认为2月5日至11日不是节日假期,休息的天数应当进行补班,故要求张某再上五天的班。而且现在很多员工还无法复工,希望张某在退休后留下来做小时工,以解公司员工短缺的燃眉之急。调解员将公司的难处和想法转告张某时,张某坚决表示只想退休,不愿补工期,也不愿再去做小时工,公司也不能克扣其工资。

调解员综合分析后,婉转地对张某指出,“你的确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也已经到期,公司再叫你去补工期,确实不妥。但是考虑到现在正是疫情防控关键期,各地都在采取封闭式管理,很多外省籍员工无法回来复工,公司的困难也确实很大,因此希望你能换位思考,能够多体谅公司的难处,也希望你在工资方面做出适当退让。”听了调解员一番诚恳的劝说后,张某表示知道当前公司的困境,同意不按劳动合同约定结算工资,但结算的工资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随后,调解员又联系了公司负责人,并向其指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在宣传相关法律政策后,调解员将张某的真实想法告知公司负责人,并建议公司负责人作出退让,尽快解决纠纷。对于调解员的善意提醒和建议,公司负责人表示感谢,并表态会和张某好好协商。

次日上午,张某电话告知调解员,公司不再要求其补班,并对调解员表示了感谢。

【调解心得】

该起劳动关系纠纷有其特殊性,其一是正好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司面临的是无法及时恢复生产以及复工后员工短缺的困境,所以迫切希望张某能继续上班;其二是张某正好达到退休年龄,并且不愿意上班的意愿非常坚定。

面对这起特殊的纠纷,为了更好地平衡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调解员并没有机械地按照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规定来处理,而是综合考虑张某春节前后仅上了4天班,公司又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现状,更多从同舟共济、众志成城、共克时艰的情怀去宣扬抗击疫情、人人有责的战“疫”精神,最终使双方都认识到疫情防控期间的特殊性而相互谅解,矛盾纠纷也随之化解。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基层调解 B02 一场疫情,他的法定退休年龄都“错乱”了 2020-05-19 2 2020年05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