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高空抛物未伤人获刑”具有样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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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家发

5月14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切实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此次公布的案例中,有2件刑事案件涉及此类犯罪,其中被告人杨某为发泄情绪,将啤酒瓶、菜刀等危险物品从高空抛下,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5月15日《南方法治报》)

人们印象中,高空抛物只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广东省高级法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中,被告人杨某将啤酒瓶、菜刀等危险物品从高空抛下,尽管没有伤到任何人,但最终被判刑3年。可以说,此案例开了一个严惩高空抛物“黑手”的好头,具有样本和示范意义。

高空抛物关系到民众“头顶上安全”。高空抛物一旦击中行人,轻则伤、重则亡,严重威胁着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不久前的5月11日,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望海汇景苑小区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事件,两瓶洗护用品从高空坠落,砸中一名6个月大的女婴,致其头骨骨折生命垂危。高空抛物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防患于未然,严刑峻法加以遏制。

近年来,各地因高空抛物致死致伤的悲剧频频发生,“高空抛物入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将高空抛物行为入刑从重处罚,对故意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最高可判死刑。然而,由于大部分高空抛物,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只是财产损失,管理人员除劝阻、警告外,仅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就很难起到震慑作用。在“不会砸到人”的侥幸心理作用下,加上违法成本较低,作恶者伸出窗外的“黑手”就难以被扼住。

从法理上讲,故意高空抛物特别是抛弃菜刀、剪子等危险物品,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即便没有造成伤人等严重后果,依法也可以追究作恶者的刑事责任。但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未伤人,几乎没有被追究刑责而判刑的。广东省高级法院发布的这起高空抛物典型案例,即便没有伤人,也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而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应该说,该案例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同时也是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警示一些平时高空抛物的冲动者,赶快缩回自己的“黑手”,否则,也有可能“摊上大事”,当被追究刑责“蹲大狱”再来后悔就迟了。

此外,还有不少高空抛物是“熊孩子”的恶作剧。而未成年人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怎么才能有效约束“熊孩子”高空抛物呢?对“熊孩子”首次高空抛物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由家长等监护人代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再次实施的,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应当由监护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才能敦促监护人管好自己的“熊孩子”,及时制止危害公共安全的恶作剧。

“高空抛物未伤人获刑”案例开了一个好头,值得各级各地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参照,要通过严刑峻法严惩高空抛物行为,一举扼住伸出窗外的高空抛物“黑手”,切切实实呵护好民众“头顶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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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读者呼声 B06 “高空抛物未伤人获刑”具有样本意义 2020-05-19 2 2020年05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