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通讯员 陈颖颖
本报讯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对上诉人苏州市劲牌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劲牌公司)、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霸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进行宣判,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劲牌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刊载声明、消除影响,劲牌公司赔偿劲霸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1.6万元,刘某某在3.15万元范围内与劲牌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某某就其独自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劲霸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劲霸公司是“劲霸”“K-BOXING”以及拳王形象系列注册商标权利人。2017年9月,劲霸公司发现上海两家沃尔玛商场里的劲牌服饰专卖店内销售的服装、店铺门头、外包装袋、吊牌等上的标识与劲霸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刘某某是劲牌公司上海地区销售总代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标识“劲牌男装”与涉案注册商标“劲霸男装”在排列组合、文字风格等整体效果上接近,构成近似且足以混淆,故构成侵权,判决劲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刊载声明、消除影响,劲牌公司赔偿劲霸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1.6万元,刘某某在3.15万元范围内与劲牌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某某就其独自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劲霸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一审判决后,劲牌公司与刘某某均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被诉侵权商品与劲霸公司的销售区域存在重合,相关公众在选择、购买时施以的注意力相对较低。劲牌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服装吊牌、外包袋上使用与劲霸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刘某某在其经营店铺门头及背景墙使用与劲霸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对劲霸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刘某某系劲牌上海地区的销售总代理,对其销售的侵权商品未能履行审查和注意义务,无法基于合法来源豁免其赔偿责任,应在一定范围内与劲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刘某某在涉案店铺门头、背景墙使用的标识并非《特许授权书》约定使用的标识,且其对上述标识的使用已经超出了为销售商品而进行指示性使用的合理范围,因此该侵权行为是刘某某自行实施,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独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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