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法治庭审

首例在非禁渔期进行电捕达到入罪标准的刑事案件

明知电鱼违法,两男子仍进行“扫荡式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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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在明知电拖网是禁用工具,韩某甲、韩某乙仍多次在长江上海段水域内采用220伏高压电网由渔船拖曳在水中进行扫荡式捕捞。

日前,记者从上海市铁路运输检察院获悉,该院办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据了解,本案是长江内陆水域,环资类集中管辖后涉案电捕鱼斤数最高,价值最大,作案电网电压伏数最高的电捕鱼案件,且也是首例在非禁渔期进行电捕达到入罪标准的刑事案件,在当前长江大保护的背景下,具有典型意义。

2019年9月,韩某甲、韩某乙各自驾驶渔船,使用共同出资购入的高压通电网,在长江上海段内实施违法捕捞活动十余次,累计捕获花鲢3773斤、鲈鱼1070斤、白鲢142斤、出售后非法获利3万余元,上述渔获物经物价部门鉴定,共计75890元。

电鱼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捕捞方式。《渔业法》明确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相关追诉标准,在非禁渔区和非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捕鱼,达到500千克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也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韩某甲、韩某乙通加大渔网网眼尺寸的方式,使得捕获鱼类个体均较大。这种捕捞方式会导致各类受高压电流波及水生物死亡或个体受损,更为严重的是导致鱼类丧失繁殖功能,直接影响鱼类种群繁衍。

上海铁检院表示,韩某甲、韩某乙均知道电网系违法鱼具,仍然从他人处购进,用以提高捕鱼效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近日,上海铁检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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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B08 明知电鱼违法,两男子仍进行“扫荡式捕捞” 2020-05-22 2 2020年05月2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