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钱江晚报》报道,在夏日傍晚的闹市区,行色匆匆的女子突然被一个陌生男人当街“熊抱”。警方认为男子行为情节特别轻微,不予处罚。
认为公安罚轻了,女子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她的职业恰好是律师。
事情发生在去年6月2日晚上8点多,杭州城西美食街益乐路米兰洲酒店门口,那个时段人来人往车水马龙。
林丽(化名)从近旁文印店给女儿打印好卷子出来,一手拿着电话在打,一手拿着卷子,路过一家酒店门口时,突然从侧面过来一个男人,一记熊抱,搂住了林丽的腰,还胡乱摸了两把。据林丽说,当时男人还威胁到“摸你又怎么”。林丽挣脱后,第一个反应是报警。
杭州西湖区公安分局展开调查,并将男子陈某传唤到案。陈某系事发地点旁某KTV常客。
经查证,公安机关认为陈某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特别轻微,不足以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认定猥亵行为成立,但结合造成社会影响后果、主观认错、悔过态度等综合评价,决定对陈某不予行政处罚。
林丽在事发当时有点懵,清醒过来后做法律工作的她第一反应也是报警。但是警方最后对陈某的处理结果,林丽认为跟她对这一法条的理解不一样。
在跟警方沟通无效后,林丽决定以打一场行政官司的方式来为自己维权。她的诉请是:撤销公安的“不予处罚决定书”,责令公安对陈某作十日以上拘留。
公安对陈某行为的定性是明确的,“猥亵”成立,但是认为“情节特别轻微”。
公安答辩到,结合询问以及路面监控显示等多方调查,他们认为陈某行为“持续时间较短,造成社会影响后果较轻,主观认错悔过态度较好”,根据《治安处罚法》,这类“情节特别轻微”的就是应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但林丽觉得“情节严不严重”不应该是公安列举的“持续时间较短”。“时间短又不是陈某主动放弃,而是我挣脱得快。警方说‘社会影响后果轻’,但是我认为事发闹市区,周边有四所学校,社会影响恶劣,潜在危害太大。警方说‘主观认错悔过态度较好’,我从事发至今,从来没有接到过陈某的道歉”。
而且最关键的是法律适用问题,林丽觉得这里猥亵的情节是否严重,应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参照公安部裁量指导意见、省公安厅裁量基准,本案案发地点在公共场所,就应该属于“情节严重”。公安机关认定陈某“情节特别轻微”的依据实际是在“情节严重”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量罚幅度内,具体处十日、十一日还是十五日拘留的裁量情节。
林丽的意思是该量罚幅度应该以行为发生地点为要件,而不是以结果为要件。
既然属于“情节严重”了,就应该十到十五日拘留。
日前,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双方辩论激烈,庭审持续了近三个小时,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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