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再婚夫妻“借名买房”离婚后对簿公堂

法院:各享5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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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通讯员  杨洁

吴峰(化名)和刘洁(化名)是再婚夫妻,他们曾假借外甥名义购买房屋,离婚后,刘洁与外甥却皆不认账。吴峰无奈将刘洁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的权利份额由双方各半享有。

吴峰与刘洁于2003年登记结婚。2013年两人准备购买一套房屋,考虑到双方各自子女若得知他们购置了房产,可能会产生家庭矛盾,所以决定借用刘洁外甥朱凡(化名)的名义购买该房屋。

2016年8月,刘洁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吴峰搬离房屋。2017年4月刘洁与吴峰经法院判决离婚。房屋一直由刘洁居住,吴峰认为该房屋系双方婚姻期间共同财产,一纸诉状将刘洁和朱凡告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的权利份额由双方各半享有。

然而,被告刘洁认为房屋的购房出资、装修等相关款项都是自己的外甥朱凡支付,与吴峰和刘洁都没有关系。

对此,吴峰表示当时两人是借用朱凡名义买房,买卖合同上买方朱凡的名字是刘洁所写,所有购房款都是吴峰支付。146万元购房款分批支付,第一次现金支付86万元,第二次通过吴峰开设的工厂支票支付给卖家的公司15万元,第三次现金支付30万元,第四次现金支付21万元。为此提供了收据及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第三人卖家表示当时是吴峰与刘洁与自己商谈购买事宜,购房款确是吴峰及名下的公司分批支付,至于收据的交款人是刘洁名字,当时吴峰与刘洁是夫妻,认为写谁的名字都一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凡声称自己是房屋购买方,但在购房前从未亲自查看房屋状况了解标的情况,委托刘洁代为看房,有违普通人一般购房常理。对于其中最重要的出资环节,吴峰不仅与出卖方陈述相同,且吴峰提供的了其名下公司支票支付购房款的相应证据。刘洁及朱凡虽抗辩是朱凡出资购房,但未能提供任何出资支付购房款的直接证据。对于房屋是否由吴峰、刘洁装修使用过,这部分事实只可能出现是或否的一种情形,吴峰与刘洁对此陈述相左,可见本案审理中必有一方所述不实;但有无装修居住使用过的事实,除去当事人陈述外,还有农村周边邻居等民众之所见,岂非当事人可在庭上一语可蔽之的事实;同时,刘洁记录的与吴峰共同之处的账本上部分内容亦显示添附支出与系争房屋有关。

法院最终认定系吴峰、刘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卖家购房之事实,对刘洁、朱凡抗辩系刘洁代朱凡购房的意见不予采信,应当由吴峰、刘洁共同享有系争房屋的相关合法权益。考虑到吴峰与刘洁已经诉讼离婚,不具备继续共有之法律或事实基础,因此,法院确认吴峰与刘洁对系争房屋的相关合法权益各享5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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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8 再婚夫妻“借名买房”离婚后对簿公堂 2020-05-27 2 2020年05月2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