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通讯员 李洁
本报讯 上海二中院昨日宣判一起内幕交易案,在对被告人宁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同时,对其处以从业禁止——禁止宁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证券相关的职业。这是第一次对涉证券领域犯罪的从业人员适用“从业禁止”,充分体现了刑罚的惩治与预防功能,有效地打击了证券从业人员的金融犯罪行为,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证券从业人员具有普遍的警示意义。
2016年2月,时任广州某证券公司项目经理的宁某,全程参与一并购重组项目,在利用其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后,与其妻樊某在内幕敏感期内,共同商量、筹集资金、操作股票,非法获利17余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内幕交易罪名成立,并当庭建议法庭对宁某适用从业禁止,即对其判处刑罚时,禁止其在刑法执行完毕3-5年内从事证券行业。
辩护人则以所起作用极小、知晓程度较低、主观恶意较小,系初犯、偶犯等为由,请求法庭对其二人判处宣告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于刑事处罚。
证券领域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不仅会直接损害投资人的财产权益,更因其牵涉大量社会资本而具有引发经济动荡的可能。若从业人员丧失职业操守,非法牟利,其危害程度可想而知。据此,上海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这起案件是全国首次对涉证券领域犯罪的从业人员适用“从业禁止”的案件,充分体现了刑罚的惩治与预防功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一旦证券从业人员实施相关犯罪,将可能丧失继续从业的资格,有利于从根本上限制其再犯能力,降低其再次实施证券犯罪的风险,对于证券从业人员具有普遍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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