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翟梦丽
通讯员 张超
手风琴演奏家王艳不顾规定,骑共享单车欲闯进其所住小区,却在门口因保安拉拽自行车而倒地受伤,后致十级伤残。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认定王艳自身担责30%,两被告物业公司和保安公司担责70%,合计赔偿王艳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8万元。
骑共享单车闯小区被保安拽倒摔伤
王艳现年40岁,是业内小有名气的演奏家。2018年的一天,王艳骑共享单车欲闯进其所住小区,却在门口因保安拉拽自行车而倒地受伤。经鉴定,王艳因本次事故造成右侧胫骨平台骨折伴右膝关节半脱位,髌股关节半脱位,现右膝关节活动功能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
王艳称此次事件导致膝盖受伤、腿部终身残疾,对其手风琴演奏事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身心受到严重损害。王艳认为,保安公司提供小区保安服务,其未按照规定对保安进行相应的知识技能培训,造成涉案保安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正当履行职务致其受伤,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物业公司作为接受保安服务方,对保安人员亦负有相应的监督管理义务,对于事发地范围内亦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与保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相关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王艳将保安公司和物业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双方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3万余元。
法庭之上,物业公司与保安公司均表示事发小区禁止共享单车进入,王艳对涉事保安的多次提醒置之不理,欲硬闯进小区,以致保安上前制止时发生事故。虽然保安的处置方式欠妥,但其为正常履行职务。事件是王艳自身的过错引起,其自身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两被告不应担责。
同时,物业公司称已将涉事小区的保安工作外包给保安公司,虽然对保安的工作也有监督的职责,但不参与实际管理,因此王艳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全部诉请。而保安公司认为涉事保安根据小区业委会及物业公司的要求履行维护业主利益及保护小区安全的职责,不存在过错,无需担责。即使认定事发时保安存在过错,其工作场所也是在物业公司处,大部分工作在物业公司监督管理之下,因此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案证据显示,王艳骑共享单车欲进入小区通行,被正在履行小区物业管理职责的保安阻止,保安在王艳尚在骑行过程中拉拽其车把手,未考虑可能引起的人身伤害,导致王艳人车倒地后受伤。因此法院认定保安存在履职行为不当的过错,构成对王艳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
保安公司作为涉案保安的用人单位,依法应就王艳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与保安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保安因履职不当造成的损害,物业公司亦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硬闯小区有过错,可减轻被告方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小区业委会曾要求物业加强管理,禁止各种共享单车进入小区,对此王艳应认知及遵守。根据监控视频及案外人的陈述,可以证明保安确实有喝止王艳的行为,但王艳并无减速停车的行为,而是欲从保安身边骑过径行进入小区,因此对于损害的发生王艳自身亦存在过错,可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
考虑到共享单车禁入小区并非强制性规定,作为非机动车其进入小区亦不会发生显著的危害,而事发保安拉拽原告车把的行为其造成人身损害的危险性更甚,故本案中两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则承担次要责任。
至于两被告之间的责任分担,根据双方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的性质及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徐汇法院认定就原告的损害,被告保安公司承担56%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14%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30%责任,并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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